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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存在于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操作的全过程中,究其原因,主要是现行法律有缺失、不完善、鉴定标准不统一;鉴定人的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有待提高;鉴定人的风险意识不强;鉴定人对鉴定材料未尽到审查之义务;鉴定主体对鉴定材料和档案的管理不重视等。建议通过完善立法、加强制度建设、加大监管力度、强化培训和学习等措施,为鉴定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和执业环境,提高鉴定人的风险意识和职业技能,降低鉴定风险发生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