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业主委员会作为我国城市化进程中住房私有化改革的结构性产物,是基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财产性组织,已经成为成熟小区必需的组织体,其在维护业主利益、协调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之间关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由于相关法律不完善和监督机制缺失,导致一些业主委员会成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挪用业主共有财产或收益的犯罪行为没有得到刑法规制。笔者认为,业主委员会属于刑法职务犯罪中的"其他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