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人犯在日刑满归国追加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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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某在日本监狱服刑10年,于2014年12月2日提前7个多月假释,他因为杀害同在日本打工的一个宿舍的同胞,一审被日本东京地方法院以故意杀人、违反出入境管理及难民认定法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3年。拿到判决书,他以防卫过当为由上诉,2005年5月17日被当地高级法院改判有期徒刑11年。2014年12月12日,他怎么也没有想到,被驱逐出境后,在上海虹桥机场一下飞机,就被上海市公安局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刑事拘留,羁押于上海市看守所……
  日本搭伙打黑工
  报案人是被害人孟某80多岁的老父亲,他揪心地等待这一天。一个在外国打工几年未见的儿子,惨死在异国他乡,白发人送黑发人,他怎么能让一个不愿赔偿的罪人轻易逃脱中国法律的审判?
  2004年7月19日,据黄某说,在日本东京都的住所内,妻子去上班了,他睡觉到十点去理发。回来后,孟某已经做好中饭,两人一起吃了。孟想回国一次,本来约好一起去买照相机等物品,但黄某觉得太花钱,明天一大早还要上班,就委婉地予以拒绝,并准备把自己和孟某的脏衣服洗了。孟某见他爽约,发脾气骂了一句,扭头外出。下午回到家,孟某嘲讽他不讲信用,一门心思只知道赚钱,他激怒之下骂孟某是蠢猪等等,孟某发怒了,叫黄某夫妇滚出去。原来,2004年1月的大年初五,黄某夫妇以旅游名义到东京,实际上是为了在日本打黑工赚钱,他们投奔朋友孟某,并住在孟某的一间房子,三个人分担租金。孟某情绪越来越激动,两人从争执到出手,直至黄某持刀连续数次刺入逃离的孟某的胸部和背部……正出门的隔壁日本邻居,看见黄某拿着一把菜刀身上沾满血迹,马上报警。站在三楼平台上的日本邻居,偶然也看见黄某杀人这一幕。几分钟后,警方赶赴现场,经举报人指证,警方赶到居室内,见黄某坐在床上,面对警方的询问,他承认自己杀了人,并指认放在厨房砧板上沾血的一把菜刀是凶器。后经日本东京大学法医室教授鉴定,被害人孟某因前胸部心脏刺创导致的瞬间大量失血过多而死亡,该前胸部心脏刺创系致命伤。
  日本警方立即以故意杀人罪将黄某逮捕,后依法开庭进行审判。在庭审过程中,黄某承认杀人,但强调对方先拿刀刺杀自己,他是夺刀防卫,自己的手掌也出血了。最终,他因为违反该国出入境管理法规和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
  本来,一个已经服刑10余年并获得假释的服刑犯,一个有90多岁老母需要赡养的60岁男人,并不一定要重新审判再处重刑。然而,面对一张日本东京当地法院的判决书,他竟然矢口抵赖杀人罪行,声称被害人与他争吵后,是从二楼摔下去死的,他的案件是日本警方栽赃陷害的冤案!
  辛苦的等待与追诉
  一个连一句道歉都没有,在日本不肯赔偿被害人家属一分钱的人,如此冷血嚣张,法律的权威、人世的伦理何在?
  上海警方决定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对黄某进行立案调查。黄某在日本被法院以杀人、违反出入境管理及难民罪处罚,两罪各判多少刑期没有明确。黄某自述,曾经几次以旅游为名出境滞留在日本打工,这一次和妻子商议去日本打工,以旅游的名义再次获取半年签证,其行为涉嫌偷越国边境的犯罪。因该罪已被日本法院追究判刑,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该罪最高刑期在一年以下,属于轻罪依法不予追究。而故意杀人罪是重罪,依据我国刑法第十条规定,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日本法院判决的两罪刑罚仅有11年有期徒刑,明显低于我国国内对故意杀人案件的量刑,且涉嫌犯罪的人没有任何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也未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公安机关的追诉是慎重的。他们多次派员到北京公安部汇报案情,商讨工作。由于案件发生在日本,本案主要证据均系日本司法机关按照日本法律收集,我國公安机关必须依据《中日刑事司法协助条约》,通过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方式,到当地调查核实相关材料等,取得的证据才合法有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提前介入的检察官也认为,中日两国对证据收集的要求有所不同,有必要对案件的关键证据进行复核。
  经过一年的准备,2015年12月7日,公安人员会同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检察官到达寒气逼人的东京,在日本警方的陪同下,马不停蹄地开展调查取证工作。他们多次向当时出警的警察询问情况,向主检法医了解相关问题,并到犯罪现场进行勘察,收集到了第一次公审被告人供述记录、第二次公审被告人供述记录、相关证人证言、尸检报告、解剖见证报告和搜查扣押笔录等一系列证据材料。在此基础上,他们对两国不同的证据规范、表达内容展开交流……
  遗憾的是,被害人尸体已经处理,凶器也已经毁灭。鉴于案发现场主要建筑物没有变动,日本警方在中国联合工作小组的见证下,赴案发现场观察了周边地形环境、被害人孟某最终死亡的具体位置,并在楼下近距离考察了关键证人目击本案所在的公寓三楼平台的外观,最后由日本警察人员就现场确认的整个过程,按照中国警方的要求制作了报告书。
  在我国,一般杀人案件在现场留下的血迹、DNA和指纹乃至脚印等,都会一丝不苟地进行比对、鉴定,以确认犯罪嫌疑人是唯一的罪犯。而日本警方认为在现场抓到了罪犯,罪犯认罪,并有目击证人和报案人,按照该国法律不需要对血迹、DNA和指纹比对、鉴定。经中国警方要求,日本警方对现场采集血样,经过生物检材检验认定是人血,不是一般动物血型,以排除可能产生的意外情况。
  他们到日本东京大学专门请教了对死者尸体进行解剖的教授:被害人的致命伤怎么造成的,造成致命伤之后还能否走动?日本主检法医对被害人伤势也进行了进一步说明:被害人有五处创口和27处挫伤,两个人在扭打过程中造成了挫伤,而致命的是第二处伤势,即前胸部的刺创,直接刺中被害人心脏,穿透了第四肋间。
  他们也准备寻找证人。然而,已经70高龄的报案人,因为中风住进了医院,没有办法作证;那位目击证人对这次突如其来的杀人案件深感创伤,搬离居所到北海道去了……   对所有调查、核实的情况,中国联合调查小组都作了工作记录。
  通过多方调查,中国联合调查小组确认黄某刺杀了被害人,明确了被害人致命伤形成的位置,排除了黄某没有拿刀具杀人的辩解,确定了他在日本被审判和服刑等情况。
  与此同时,上海市公安局委托复旦大学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人黄某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鉴定结论为:黄某目前无精神病,具有受审能力。
  2016年1月12日,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上海市公安局对黄某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执行逮捕。3月11日,上海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认为,黄某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可以减轻处罚,未达到可能判处无期徒刑的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级别管辖的有关规定,将本案交由杨浦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被害人的父母难解心头之恨,于2016年3月28日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递交了《强烈要求严惩杀人凶犯黄某》的请求信,认为黄某犯故意杀人罪,手段极其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严重,且毫无认罪、悔罪表现,应当依据我国刑法规定予以从重判处。
  原来,得知孟某突然被害,2004年7月21日,孟某的两个姐姐与父母即至日本处理孟某的后事,回国后,其父母在杨浦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黄某及其亲属进行赔偿。
  黄某的妻子王某于当年9月被日本警方遣送回国。2008年9月上海市杨浦区法院因孟家提起的民事诉讼,判决黄某赔偿被害人家属死亡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61万余元,黄某妻子虽然对其犯罪没有赔偿的连带责任,因保管夫妻财产,有提供实现赔偿便利的义务。但被告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12月8日,二审法院经过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期间,由于王某说家里没有钱财,迟迟不予赔偿。法院在多次执行不成的情况下,冻结了被告人居住的房产并准备查封,后被告人妻子被迫陆续支付45万,剩余16万一直没有赔付。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受理此案后,收到指控黄某杀人的案卷九册,其中日方移交本国的证据材料,都是用蓝色文件夹装订成册的国际侦查共助材料。这些证据材料通过外交途径递交,上海市公安局收悉后,聘请专业人员进行了中文翻译。公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补充了相关证据,确认被告人杀人罪行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016年5月24日向杨浦区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后,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并于2017年4月6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黄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黄某拿到一审判决不服,于2017年4月10日提出上诉。
  追讨否认杀人的杀人犯
  黄某否认杀人,并要求上诉。
  翻阅沉甸甸的案卷后,我决定尽早提审黄某。人证、物证等齐全,在日本庭审中认罪,为什么他在中国的法庭推翻所有指控,并明目张胆地攻击日本警方捏造证据制造冤假错案,毫无一个正常人良心的谴责和悔过态度?
  来到位于中原路的杨浦区看守所。他被看守人员带进来,长得不高,但脸庞白净,可能是多年狱中生活的缘故。他坐下来,一双戴着镣铐的手放在椅子上方的板上,看守人员把椅子的锁扣住。他的眼睛盯着我,说:“我是被冤枉的。”我依照法定程序,一字一句地讯问他的个人情况,告知其应有的权利义务。据案卷材料反映,1955年出生的黄某,读了初中后就进了工厂,先后换了四个单位。为改善生活条件,他于1988 年11月去日本,名为日本留学实为打工,1993年10月回沪,后干了出租车司机等工作,不得已于2004年1月夫妻赴日本打工。
  我直接切入主题,讯问上诉的理由。他说:“我不服判决,公诉人出示的尸体和凶器照片是假的。”他面不改色,否认杀人的基本事实——本人无杀害孟某的故意,孟某之死系两人扭打过程中,自己从楼梯上一脚踩空摔倒在地上昏迷,后遭日本法医解剖而死亡;2004年12月17日,日本东京地方法院判决书中所列的本人有罪供述系伪造,他没有用刀具刺杀过对方,也没有看到尸体上有很深的伤口,只看见表皮上的几处伤口;日本方提供的被害人孟某的尸体伤势、刀具照片以及提供的日文判决书(包括中文翻译版本)均为伪造,和其在日本法庭上阅看的不一致……
  被害人前胸部靠左胸骨颈切迹以下14.5厘米处,向斜左下方有4.1厘米长的双线缝合的刺创,而缴获的刀具刀刃长18厘米,可见用力极深。被害人右前胸部有向上3.5厘米、向右方6.7厘米的反“L”字型的刺切创,日本教授解释说明,此处创口系凶器刺入人体拔出后,再刺入的连续刺戳形成的。
  “你说法院出示日本传来的尸体、凶器照片都是假的,那么你在日本法庭为什么承认杀人了?”“我是承认过杀人,但事实不是这样的。我的杀人案是冤案,我在日本多处写申诉信。日本人看不起中国,要报复我!”“你把赔偿的问题说一下。”“孟某母亲在日本要求我赔偿,我没有任何赔偿。杨浦区法院民事判决我杀人赔偿,已经赔偿45万,还有16万没有钱赔了。一共要赔61万,我老婆退休了,我在服刑,没有钱了!”
  一个多小时的审讯后,我放弃了劝说他认罪服法的念头。
  为了彻底毁灭上诉人无罪的幻想,经联系沟通,二审法官准备让被害人的大姐到法庭上作证。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106法庭上,三名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一名律师出庭。在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等程序之后,法官讯问:“上诉人黄某,你可以向法庭陈述你的上诉理由。”
  黄某回答:“我对一审判决有疑问,证据是假的,我没有杀人。是他先持刀袭击我,我为了自卫夺刀。现在的尸体照片不是他。”孟的大姐被传唤到证人席,在告知证人权利义务之后,她讲述了2004年6月27日接到日本警方的电话,得知弟弟被害的噩耗,于7月23日和父母、妹妹到达日本东京辨认尸体的经过。
  “我们看到躺在棺材里的弟弟鼻青眼肿,不仅认出了弟弟的尸体,还辨认了尸体的照片,当时都录了口供。”“日本警方出示了48份证据,给我六张尸检照片,除了第二张趴着看不清楚,其他五张照片都是我弟弟,弟弟长得像妈妈。我们不会认错的。妈媽用手摸过他的尸体,问为什么会有那么多的伤痕?”   “上海一审法院出示的尸体照片我们辨认过,与日本法院的尸体照片一样的,都是我弟弟。”“我弟弟年纪轻轻就没了,想让他杀人偿命!”我没有赘述其他几份证人证言的内容,这些已经提交法庭的证据,与被害人大姐所述内容基本一致。法庭认为一审判决书所列的证据合法有效,应予确认。
  法庭审理进入辩论阶段,律师提出三点意见:其一,黄某已经接受过日本的刑事处罚,希望免除或减轻处罚;其二,当事人之前一直关系不错,被害人有过错,先发难并持刀挑衅;其三,上诉人书面认可过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对被害人家属谢罪,他愿意接受中国法院的再一次审判,彻彻底底地认罪服法。并且,他对被害人家属已经给予相当的经济赔偿。
  作为检察员,我认为一审法院的诉讼程序合法和判决有效,针对事实发表了如下观点:黄某追杀被害人不是自卫,是故意杀人。黄某在日本法院一审法庭审理中,当庭承认因为两人争吵,一时激怒,用刀多次刺杀了被害人,导致了被害人死亡,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这些证据都由赶赴日本的中国联合工作小组进行了细致的复核,证据合法有效。尤其是日本警方通过复制犯罪现场,让黄某参与再现了杀人的过程,所有他行为的细节与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现场留下的证据一一吻合,证明了黄某和被害人从二楼跌落下来,多次刺杀黄某背部和胸部,致使被害人孟某因前胸部心脏刺创导致的失血过多而当场死亡的事实。至于他追杀的动机,就是为了掩盖他们夫妻滞留日本打黑工的违法事实。且被害人没有什么过错。
  笔者明确提出,自从回国后,黄某无认罪悔罪态度,编撰日本警方制造冤假错案的不实之辞,今天被害人家属又一次出庭作证,确认辨认过孟某被害的尸体,黄某至今未足额赔偿被害人孟某家属,且无继续赔偿意愿,未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应该追究其刑事责任。这也是法律赋予被害人家属的权利。依照我国刑法有关规定,黄某故意杀人是最严重的暴力犯罪之一,依法应该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也就是说,判處的刑罚先考虑是否可以判处死刑,再根据情节,考虑是否判处无期徒刑等刑期。对比国内同类案件的刑期,黄某拒不认罪,没有其他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上述判决明显偏轻。一审法院定性正确,量刑适当。拟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7年6月7日,二审法院采纳了笔者的意见,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摘自《检察风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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