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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为了有利于督促企业建立自补流动资金制度,省工商银行经人民银行批准同意,最近对过去执行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月息6.6‰)的工业周转贷款、流动资金贷款、临时贷款、卖方信贷,根据其贷款对象、用途和借款期限,实行差别利率。具体规定如下:1.工业周转贷款。凡工交企业为完成当年生产、经营计划、超过规定比例流动基金的正常、合理资金需要,在银行批准的年度信贷计划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