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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具有经济合理性,能够提高经济效率,但不具有法律上的合理性,是条款提供方转嫁风险和责任的主要手段.各国立法在承认其存在的基础上,又通过告知制度对格式条款的成立进行严格的规制.格式条款提供方的告知时间、告知方法和未合理告知时的后果这三方面国外格式条款立法中的重点.与国外立法相比,我国合同法对格式条款成立要件的规定不够明确和完整,应该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