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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以下简称《损伤标准》)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作为新的整体替代了原有的重伤、轻伤、轻微伤三个标准,为人体损伤程度的鉴定提供了科学统一的依据,对损伤程度鉴定产生深远影响的同时,不可避免的对检察机关的法医技术性证据审查工作产生了影响。笔者通过对2014年1月1日后66例法医技术性证据审查案件的统计、分析,总结经验、寻找规律、发现共性问题,对新形势下如何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严把技术性证据质量关做一探讨。
关键词:法医学;检察技术;技术性证据审查
技术性证据审查是检察技术部门配合案件承办部门,运用专门知识对案件中技术性证据材料进行的审查。审查的对象是起证据作用的鉴定书、检验报告、分析意见书、现场勘查记录等技术性证据文书和据以得出鉴定意见的相关材料。例如法医技术性证据审查,主要审查损伤程度、伤残等级、保外就医、死亡原因等鉴定书、检验报告。其任务是在案件承办部门使用技术性证据前,对其合法性、科学性、唯一性和可靠性作出准确的审查和判断,从而决定它们在法律诉讼中的具体运用。
一、案例资料
分析自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对损伤程度鉴定书进行技术性证据审查的案件66件。
1.送审部门
全部为本院侦查监督科。
2.案由
故意伤害51例;寻衅滋事10例;聚众斗殴3例;故意杀人1例;诈骗1例。
3.鉴定书种类
损伤程度鉴定书60例;伤检临时鉴定书6例。
4.鉴定机构
公安机关65例;某大学鉴定机构1例。
5.鉴定时间
2014年1月1日前18例;2014年1月1日后48例。
6.鉴定意见
2014年1月1日前:重伤3例;轻伤14例,轻微伤1例。
2014年1月1日后:重伤二级7例;轻伤一级5例;轻伤二级30例;轻微伤6例。
7.审查意见
原鉴定程序合法、依据充分、表述专业、意见正确53例,可直接采用。
损伤和鉴定发生在14年1月1日前,依据《损伤标准》不构成损伤或损伤程度较轻的,适用《损伤标准》4例,建议退回鉴定单位重新鉴定。
原鉴定意见为轻伤二级,审查认为构成轻伤一级4例,建议退回鉴定单位重新鉴定。
引用重伤二级条款不准确1例,建议退回鉴定单位进行修改。
鉴定依据不足1例,建议退回鉴定单位重新鉴定。
因鉴定时医疗尚未终结、审查时面部疤痕已经稳定1例,建议进行复检。
鉴定书引用病历记载与病例复印件内容不一致1例,建议退回鉴定单位进行修改。
鉴定书记述受伤时间与实际情况不一致1例,建议退回鉴定单位进行修改。
二、讨论
对66例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的审查,采信率为80.3%,但仍有19.7%的鉴定书存在以下问题:①因《损伤标准》的施行,需重新鉴定。在2014年1月1日前出具的18例鉴定书中,有4例需重新鉴定,涉及4个条款:1例为眶内壁骨折、鼻骨骨折并错位,原鉴定意见两处均构成轻伤;2例为1根肋骨骨折并错位;1例为面部4.0cm疤痕。因案件尚未审判,依据《损伤标准》损伤程度较轻,按照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规定,适用《损伤标准》重新鉴定,4例均应评定为轻微伤。②鉴定意见不正确。1例眶内壁、眶下壁骨折,依据《损伤标准》5.2.3g):两处以上不同眶壁骨折,应评定为轻伤一级,原鉴定依据5.2.4f):眶壁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1例L1、2左侧横突、L4、5右侧横突4处骨折,依据《损伤标准》5.9.3b):三处以上横突骨折,应评定为轻伤一级,原鉴定依据5.9.4d):椎骨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2例四肢长骨粉碎性骨折,应评定为轻伤一级,原鉴定评定为轻伤二级。③引用条款不准确。腹部贯通创致回肠破裂、盲肠破裂、阑尾破裂,经手术治疗,应引用《损伤标准》5.7.2b)评定为终身二级,原鉴定引用5.7.2c)。④鉴定依据不充分。1例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案件,鉴定人仅引用证明伤者蛛网膜下腔出血的2份CT结果,对其他证明伤者原有疾病、可能影响鉴定意见的CT结果只字未提,未了解伤者受伤时已饮酒的事实,论证时未提及伤病关系和酒精对损伤的影响,评定伤情为轻伤二级。⑤鉴定时机把握不准。以容貌损害或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为主要鉴定依据的案件,特殊情况下鉴定人可先出具鉴定书,待伤情稳定或治疗结束后予以补充鉴定,但应对可能出现的后遗症和复检的时机加以说明。本文6例临时鉴定书中均没有说明,且其中1例面部损害案件中,面部疤痕已经过7个月尚未复检。⑥文书书写不规范。在引用病例或其他资料时不认真、不严谨,出现错误。
综上所述,对损伤程度鉴定影响最大的是《损伤标准》的实施。适用《损伤标准》重新鉴定的案件,原则上讲并不影响鉴定质量,也存在时限问题,必将越来越少。但在使用《损伤标准》时出现的问题,不得不引起鉴定人的重视。如前述鉴定意见不正确、引用条款不准确的问题,都是在使用《损伤标准》过程中出现的,说明鉴定人对条款的掌握还不够熟练、理解还存在偏差,致使一些案件在吃不透条款精神时,抱着宁轻勿重的心理人为降低损伤程度级别。为了对类似案件作出准确客观公正的鉴定,有关方面应尽快出台权威的释义,并对1年来《损伤标准》使用中出现的共性问题予以解释和规范,为损伤程度鉴定工作提供更全面、客观、准确的依据,使鉴定意见更加科学。
面对《损伤标准》实施带来的新形势、新变化,检察技术部门亟待提高技术性证据审查工作力度:①提高审查人的业务能力。要加强对审查人员的业务培训,使其正确理解、准确把握《损伤标准》,熟练掌握、应用条款,提高审查能力和水平,适应工作发展的需要。②建立技术性证据审查协作制度,提高送审率。从统计来看,送审案件全部来自侦查监督科,其他部门所办案件涉及损伤程度鉴定的无一例送审,这就有可能使本来能够审查发现的问题遗漏,不利于提高案件质量。如公诉案件涉及的伤检临时鉴定书,伤情是否有变化、是否需要补充鉴定;2013年已经过审查,2014年到公诉环节的案件,是否需要重新鉴定,审查人员都无法掌握。建立技术性证据审查制度,形成长效协作机制,可以提高技术性证据送审率、确保证据质量。③建立技术性证据审查责任制。应当明确技术性证据审查工作中的责任:检察技术部门审查有误,出现错案,其责任应由技术部门承担。案件承办部门未将技术性证据送审,其责任由办案人员承担,最大程度的握技术性证据质量关、保证人身伤害案件的顺利办理。
作者简介:
荣滨,男,法医师,工作单位泗水县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科,主要从事法医临床学检验鉴定和法医技术性证据审查工作。
关键词:法医学;检察技术;技术性证据审查
技术性证据审查是检察技术部门配合案件承办部门,运用专门知识对案件中技术性证据材料进行的审查。审查的对象是起证据作用的鉴定书、检验报告、分析意见书、现场勘查记录等技术性证据文书和据以得出鉴定意见的相关材料。例如法医技术性证据审查,主要审查损伤程度、伤残等级、保外就医、死亡原因等鉴定书、检验报告。其任务是在案件承办部门使用技术性证据前,对其合法性、科学性、唯一性和可靠性作出准确的审查和判断,从而决定它们在法律诉讼中的具体运用。
一、案例资料
分析自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对损伤程度鉴定书进行技术性证据审查的案件66件。
1.送审部门
全部为本院侦查监督科。
2.案由
故意伤害51例;寻衅滋事10例;聚众斗殴3例;故意杀人1例;诈骗1例。
3.鉴定书种类
损伤程度鉴定书60例;伤检临时鉴定书6例。
4.鉴定机构
公安机关65例;某大学鉴定机构1例。
5.鉴定时间
2014年1月1日前18例;2014年1月1日后48例。
6.鉴定意见
2014年1月1日前:重伤3例;轻伤14例,轻微伤1例。
2014年1月1日后:重伤二级7例;轻伤一级5例;轻伤二级30例;轻微伤6例。
7.审查意见
原鉴定程序合法、依据充分、表述专业、意见正确53例,可直接采用。
损伤和鉴定发生在14年1月1日前,依据《损伤标准》不构成损伤或损伤程度较轻的,适用《损伤标准》4例,建议退回鉴定单位重新鉴定。
原鉴定意见为轻伤二级,审查认为构成轻伤一级4例,建议退回鉴定单位重新鉴定。
引用重伤二级条款不准确1例,建议退回鉴定单位进行修改。
鉴定依据不足1例,建议退回鉴定单位重新鉴定。
因鉴定时医疗尚未终结、审查时面部疤痕已经稳定1例,建议进行复检。
鉴定书引用病历记载与病例复印件内容不一致1例,建议退回鉴定单位进行修改。
鉴定书记述受伤时间与实际情况不一致1例,建议退回鉴定单位进行修改。
二、讨论
对66例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的审查,采信率为80.3%,但仍有19.7%的鉴定书存在以下问题:①因《损伤标准》的施行,需重新鉴定。在2014年1月1日前出具的18例鉴定书中,有4例需重新鉴定,涉及4个条款:1例为眶内壁骨折、鼻骨骨折并错位,原鉴定意见两处均构成轻伤;2例为1根肋骨骨折并错位;1例为面部4.0cm疤痕。因案件尚未审判,依据《损伤标准》损伤程度较轻,按照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规定,适用《损伤标准》重新鉴定,4例均应评定为轻微伤。②鉴定意见不正确。1例眶内壁、眶下壁骨折,依据《损伤标准》5.2.3g):两处以上不同眶壁骨折,应评定为轻伤一级,原鉴定依据5.2.4f):眶壁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1例L1、2左侧横突、L4、5右侧横突4处骨折,依据《损伤标准》5.9.3b):三处以上横突骨折,应评定为轻伤一级,原鉴定依据5.9.4d):椎骨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2例四肢长骨粉碎性骨折,应评定为轻伤一级,原鉴定评定为轻伤二级。③引用条款不准确。腹部贯通创致回肠破裂、盲肠破裂、阑尾破裂,经手术治疗,应引用《损伤标准》5.7.2b)评定为终身二级,原鉴定引用5.7.2c)。④鉴定依据不充分。1例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案件,鉴定人仅引用证明伤者蛛网膜下腔出血的2份CT结果,对其他证明伤者原有疾病、可能影响鉴定意见的CT结果只字未提,未了解伤者受伤时已饮酒的事实,论证时未提及伤病关系和酒精对损伤的影响,评定伤情为轻伤二级。⑤鉴定时机把握不准。以容貌损害或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为主要鉴定依据的案件,特殊情况下鉴定人可先出具鉴定书,待伤情稳定或治疗结束后予以补充鉴定,但应对可能出现的后遗症和复检的时机加以说明。本文6例临时鉴定书中均没有说明,且其中1例面部损害案件中,面部疤痕已经过7个月尚未复检。⑥文书书写不规范。在引用病例或其他资料时不认真、不严谨,出现错误。
综上所述,对损伤程度鉴定影响最大的是《损伤标准》的实施。适用《损伤标准》重新鉴定的案件,原则上讲并不影响鉴定质量,也存在时限问题,必将越来越少。但在使用《损伤标准》时出现的问题,不得不引起鉴定人的重视。如前述鉴定意见不正确、引用条款不准确的问题,都是在使用《损伤标准》过程中出现的,说明鉴定人对条款的掌握还不够熟练、理解还存在偏差,致使一些案件在吃不透条款精神时,抱着宁轻勿重的心理人为降低损伤程度级别。为了对类似案件作出准确客观公正的鉴定,有关方面应尽快出台权威的释义,并对1年来《损伤标准》使用中出现的共性问题予以解释和规范,为损伤程度鉴定工作提供更全面、客观、准确的依据,使鉴定意见更加科学。
面对《损伤标准》实施带来的新形势、新变化,检察技术部门亟待提高技术性证据审查工作力度:①提高审查人的业务能力。要加强对审查人员的业务培训,使其正确理解、准确把握《损伤标准》,熟练掌握、应用条款,提高审查能力和水平,适应工作发展的需要。②建立技术性证据审查协作制度,提高送审率。从统计来看,送审案件全部来自侦查监督科,其他部门所办案件涉及损伤程度鉴定的无一例送审,这就有可能使本来能够审查发现的问题遗漏,不利于提高案件质量。如公诉案件涉及的伤检临时鉴定书,伤情是否有变化、是否需要补充鉴定;2013年已经过审查,2014年到公诉环节的案件,是否需要重新鉴定,审查人员都无法掌握。建立技术性证据审查制度,形成长效协作机制,可以提高技术性证据送审率、确保证据质量。③建立技术性证据审查责任制。应当明确技术性证据审查工作中的责任:检察技术部门审查有误,出现错案,其责任应由技术部门承担。案件承办部门未将技术性证据送审,其责任由办案人员承担,最大程度的握技术性证据质量关、保证人身伤害案件的顺利办理。
作者简介:
荣滨,男,法医师,工作单位泗水县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科,主要从事法医临床学检验鉴定和法医技术性证据审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