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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替代交易的减损义务与继续履行请求权无法兼容.减损义务的正当性在于债权人负有帮助他人的道德义务,以及避免整体社会财富的浪费.维护债务人的个人自主性,肯定其改变心意的价值,以及违约救济应当遵循比例原则,也可以为排除继续履行请求权提供正当性.肯定债权人的继续履行请求权,从而其不负实施替代交易的减损义务,将导致债权人实施投机行为、间接损失扩大、强加给债务人以不被需要的给付、赋予债权人过重的谈判筹码等不合理的结果.否定继续履行请求权并不会产生鼓励违约、无法提供充分救济、规则模糊等问题.因此,当债权人能够实施替代交易时,损害赔偿就可以为其提供充分救济,债权人无继续履行请求权,提存规则应当相应作限缩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