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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工信部原[2017]337号)中明确了对平板玻璃产能实施置换的要求:"位于国家规定的环境敏感区的平板玻璃建设项目,需置换淘汰的产能数量按不低于建设项目的1.25倍予以核定,其他地区实施等量置换"、"用于置换的产能指标,依据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上的设计产能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