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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9日,国土资源部印发修订后的《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16]11号)(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实物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和利用。根据《办法》,实物地质资料实行分类筛选、分级保管。《办法》规定,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实物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的监督管理。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物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的监督管理。实物地质资料根据内容的重要性、典型性和代表性,分为Ⅰ、Ⅱ、Ⅲ类。国土资源部委托国土资源实物地质资料中心接收、保管Ⅰ类实物地质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