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在食品安全保障方面的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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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向来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事、要事,保障食品安全工作是我们的当务之急,重中之重。检察机关需立足于食品安全的现状,重点对检察业务对食品安全保障方面的工作进行积极探讨与研究。
  关键词 检察机关 食品安全 检察行为 提前介入
  作者简介:由霞,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9-176-02
  一、食品安全问题的概况
  (一)食品安全现实现状
  现在食品安全问题已经成为了我们生活的焦点,这不单单是我们对食品安全问题重视本身的体现,更重要的是现在的食品安全问题已经成为了我们众多民生问题的重灾区:2008年“三聚氰胺”奶粉导致的大头娃娃、2011年猪肉里的“瘦肉精”、食药中“塑化剂”到2015年近期出现的“僵尸肉”,每年这种食品安全问题频频发生,如此恶化的食品现状,怎能让老百姓放心,怎能不使我们震惊!
  (二)食品安全法制现状
  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曹三明所说的:“保障食品安全,必须依靠法治,加强法治。”2000年修改了《产品质量法》、在2009年全国人大常委又高票通过了《食品安全法》,这无疑是在食品安全保障方面注入了一剂强心针,继而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对食品安全犯罪的重大修正,到随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食品安全犯罪方面出台的相关司法解释,都传达了一个重要信号,就是食品安全问题不仅要法治化、更要严厉打击食品安全犯罪,这种种的法治组合拳也给我们食品安全保护方面迎来了又一个春天。
  二、检察机关在食品安全方面作为
  食品安全问题关系着国计民生的大事,食品安全需要法律保驾护航,诚然,作为法律监督机构的检察机关更是责无旁贷的,在加大打击力度同时效果显著,2014年最高人民检察院需要挂牌督办的有关食品安全类案件50起①,而201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挂牌督办的有关食品安全类案件只有28起②,基层检察院在贯彻高检院的政策和指使下,对于保护食品安全、打击食品安全犯罪方面也取得了积极的成效和丰富的工作经验,以下根据检察业务的工作特点与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的司法工作实例浅谈工作中的经验以及创新特点。
  (一)工作经验
  食品安全犯罪不同于普通刑事犯罪,由于该种犯罪涉及公众权益,从而具有危害程度大、危害结果涉及面极广、案件本身取证难度大等特点,同时,此类案件的某些罪名还涉及食品添加、农药残留等专业问题,因此这也加大了办理此类案件的难度和专业性。
  1.系统学习法律法规。随着打击食品安全犯罪力度的加大,相关食品安全方面的法规也层出不穷,对于检察机关在打击食品安全犯罪方面运用更多的是刑事法律法条方面,使用频率较高的为《刑法》,尤其是2011年后的《刑法修正案(八)》和201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此类法律条文的学习,我院办案部门一般采取集体集中学习为主、小组讨论研究为辅;同时采用理论学习为本,探究案件实例学习相互辅助的方法,结合办案实例深入对法条理解,进而深挖立法本意,提高办案质量的方法,办理一批高质量的案例。
  2.补充相关专业知识。在办理大量食品安全犯罪中,纯粹以案办案的案件还是少部分,大多数涉及食品安全犯罪的案件往往涉及食品添加、农药残留等方面专业知识,因此为了更好的保障办案质量,业务部门的办案人员也搜集了大量有关食品药品和农药添加方面的法律条文,如《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199号公告等文件,对于食品、农产品中不应含有的添加剂、有毒有害物品及农副产品的残留问题的认定,也做到了有法可依,给司法实务找到了支撑点。
  3.及时展开两法衔接。两法衔接向来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中的重要内容,该项工作从业务归类上属于侦查监督的工作之一,对于涉及食品安全方面的两法衔接更是重中之重,因此为了保障在食品安全方面的两法衔接的顺利,我院启用了专门通道,与食药监部门实行信息共享平台,使有关涉及食品安全的行政执法信息能反馈到我院。
  4.提前介入引导取证。对于涉及食品安全犯罪的案件,在大量的办理案件中会出现,侦查机关取证不及时、证据固定不好的原因从而导致案件在对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时证据瑕疵的情况,在此情况下,我院业务部门如侦查监督部门,也经常先期派出办案人员进行介入,引导侦查机关取证、证据取证形式、规格、在证据的证明力方面也提出许多有建设性的意见,从而保证案件质量和诉讼的顺利进行。
  (二)工作瓶颈
  虽然打击食品安全犯罪我们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也存在种种困难,主要集中在两方面:
  一方面,信息不对称。目前,常常出现的问题是对接线条粗糙、对接水平不高。两法之间基本搭建了信息共享平台,但共享平台的时效性较差,主要是平台上传信息的不及时性和信息共享的滞后性;再就是信息共享内容的层次较低、共享信息不全面等问题,之间导致了在取证中偏差从而影响案件司法程序的顺利进行。
  另一方面,存在保护伞。在众多司法实例中,众多食品安全犯罪方面,我们在看到案件本身的情况下,不免总隐隐绰绰会看到保护伞的影子。试想一下,在食品安全方面出现的重大问题时,相关的监管部门在何处?监管职能的履行又以何种方式进行的?甚至我们在某些事件案发后发现,在面临着人民群众举报后,相关部门对于此类案件的熟视无睹,乃至延误了取证时机,这些食品安全犯罪所暴露的保护伞问题严重侵害了百姓的权利、影响了司法程序顺利进行,更是需要我们严查的对象。
  三、检察机关在食品安全方面的突破创新
  基于现有的工作经验和暴露出的问题,结合检察实务特点,笔者认为只有转变观念,调整工作重点的基础上,才能实现在食品安全工作方面进行突破与创新:   1.主动关注社会热点,积极发现线索。检察机关可以实行积极主动出击的方式,而且现在媒体多样化、信息量极大,也为检察机关主动出击提供了有利平台,一方面可以在检察机关内部的相关业务部门设置专人负责收集媒体报道有关食品安全方面的有关内容,从中发现案件线索,另一方面,检察机关可以发挥控申接待部门的特点,积极拓展言路,接受群众的举报及时将线索移交给相关部门,形成天罗地网般的信息网,积极主动出击打击食品安全犯罪、保障民生。
  2.细化对接项目,建立信息高效平台。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需要在信息共享平台方面深度创建,建立信息高效平台,不仅要在传统意义上进行共享,更要使这种共享有利高效。主要针对相关食品安全信息及时录入、信息及时更新,这方面就需要行政执法机关的大力配合,配备专人专办,同时对于录入信息设置筛选项目,内容滚动、筛选有效。才能保障检察机关第一时间或同步与行政执法机关掌握食品安全方面的信息,不仅有案件信息,也包括食品安全方面的专业化信息、部门性规定,从而各方面保证办案质量。
  3.创新提前介入的模式。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是检察机关针对大案要案采取的工作方法,也是对于案件顺利进行的保证,一般情况下是引导取证的需要。但就前文所提及的现有介入时间问题,导致了该工作方法的疲软效果,因此检察机关将提前介入深度化,即将引导取证从公安机关深入到行政执法机关中去,以此保证取证根源的有效、合法,从而大大提高该类案件的诉讼质量。
  在此,值得一提的是市北区人民检察院与海上执法部门协作方面又迈出了一大步,打破了以外守旧模式,检察机关也从行政执法机关多多取经,在办理涉海洋类食品安全方面也拓展了新思路,从而为下一步严厉打击海洋类食品安全犯罪提供了有力保障。
  4.深挖保护伞,绝不手软。对于“保护伞”的打击,法律向来不乏依据,但真正能实现挖出保护伞、打掉保护伞,更有依赖于法律的贯彻执行和执行的决心,为此检察机关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检察机关的业务部门与自侦部门就有关食品安全犯罪方面产生职务犯罪线索的对接,就是一个很好的工作方向和思路,坚决做到不纵容、不放过、不错过,严打由食品安全犯罪从引发的职务犯罪情况,充分肃清执法环境、保证执法质量。
  5.运用媒体平台,积极引导舆情。当今社会是一个信息大爆炸的社会,我们应该善于运用舆论,我们可以运用媒体提前防控因食品安全问题引起的恐慌,将真实的信息及时公诸于众,一方面可以从广大群众中获取大量的有价值信息,另一方面,也可以将事态的真实情况反馈到老百姓中去,让老百姓明明白白,避免无谓的伤害。
  食品安全重于泰山,对于食品安全的保障、对于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打击之责更是当务之急,对于此不是某一单位或某一部门的一己之力所能实现的,也不是几场座谈就能彻底解决的,它是一场战役、更是一场攻坚战,它需要多部门的联合、更需要持久的继续,以上是笔者结合本单位和环渤海地区有关食品安全方面的工作特点,对检察机关在打击食品安全犯罪方面进行的浅谈,希望对将来继续打击食品安全犯罪方面提供些许参考。
  注释:
  ①2104年其中有关假劣食品46件、有关假劣农资案件4起,笔者认为此类案件都应属于食品安全类案件。
  ②2015年有关假劣食品28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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