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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仲裁制度现状及发展趋势
1995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实施,使我国真正有了适应国际惯例的仲裁的制度,标志着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新的解决经济民事纠纷的法律制度的确立。但与西方国家活跃的仲裁实践和发达的仲裁制度相比较,我国真正意义上的仲裁尚处于起步阶段。我国的仲裁制度虽然起步比较晚,但经过数十年的发展,我国的仲裁事业取得了骄人的成绩。
1.国内仲裁机构全面建立。经过十年的发展,截止2005年我国依据仲裁法规定符合组建仲裁机构的270多个城市当中,已组建了183个仲裁机构①,包括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全国共有仲裁机构185个,基本上在省会城市和较大的城市均设立仲裁机构。这个格局彻底改变了原来按行业设立仲裁机构的行政仲裁体制,分布较为广泛,覆盖面较广,基本上能够满足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统一大市场的发展和及时解决经济民商事纠纷的要求②。
2.仲裁案件逐年增多,涉案标的额逐渐增大,仲裁在解决当事人争议的选择率逐渐提高。这些可以从一个侧面反应当事人对仲裁制度的认同度。而且,随着仲裁制度的日益深入人心,仲裁案件的数量和标的额都是逐年增加。通过近几年的数据统计可以窥见一斑:2001年(截止当年12月31日),全国仲裁委共受理12360件,比2000年增加了2783件,增长率为22%;案件标的额277亿元,比2000年增加了56亿元,增长率为20%。2002年,全国各仲裁委共受礼民商事案件17959件,比2001年增加了5832件,增加率为48%;案件标的额为342亿元,比2001年增加了64亿元,增加率为23%③。2003年,全国仲裁委共受理仲裁案件18835件,比2002年增加了10876件,增长率为60.5%;案件标的额共计421亿元,比2002年增加了79亿元,增长率为23%。2004年,全国仲裁委受理的案件37304件,比2003年增加了8469件,增长率为29.4%;案件标的额515亿多元,比2003年增加了94亿,增长率为22.3%。单就案件数而言,2004年一年受理的案件数就相当于仲裁法实施前5年总和的2倍。到2005年上半年,全国仲裁机构共审理仲裁案件14万件,标的额达到2300多亿元④。
3.社会的仲裁意识得到提高, 与此同时,我们也应当清醒地认知我國仲裁事业面临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从统计数字的对比看,各地仲裁业务的发展不平衡,差距较大。从全国仲裁业务的份额来看,通过仲裁解决的社会民商事纠纷比重小,远未形成规模,与传统的诉讼不成比例。若与全国法院办理民商事诉讼的同口径相比,仲裁的办案件数大致相当于法院同期办案件数的千分之四点一;仲裁案件的标的额约相当于法院同期案件标的总额的百分之四点五左右⑤。
从上面的简短论述我们可以看出自《仲裁法》实施以来,我国仲裁制度的发展取得了重要成就,仲裁理论逐渐繁荣,仲裁规则相继修订和完善,国内仲裁机构如雨后春笋相继建立。随着仲裁实践不断深入,仲裁的外部环境逐渐改善,仲裁从业人员逐渐增多,一批仲裁机构会逐渐形成了自己的仲裁特色、仲裁理念与运作模式,仲裁进入了规模化、专业化发展的阶段。
二、中国仲裁泛化现象的概况
基于上诉的仲裁现象我们不难看出中国仲裁制度有了长足的发展。因此,相关贸易活动的内容的拓宽和各专业的细化,将会直接导致对仲裁专业划分的需求的增加。根据目前的情况可以看出中国仲裁泛化可以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渔业争议解决中心的建立
为了便于以仲裁的方式,公正快速地解决渔业争议,促进渔业生产持续稳定发展,2003年1月,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在上海分会内成立了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渔业争议解决中心。
2.物流争议解决中心的建立
为在物流行业推进仲裁制度,方便物流当事人用仲裁的方式解决物流争议,促进物流行业的规范、快速发展,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特成立物流争议解决中心。该中心于2004年2月1日正式设立。该中心是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处理物流争议的工作平台,向物流企业及行业内其他部门提供物流专业仲裁、物流争议的协调、物流法律研究与咨询服务。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下称"海仲")具有四十多年海事海商领域的专业仲裁经验,拥有雄厚的人才储备,他们既懂得物流业务和技术,又熟悉法律法规和行业惯例,是处理物流争议的理想场所。海仲物流争议解决中心成立后,又专门从物流行业聘请专家,组成物流专业仲裁员名册。用仲裁的方式由专业人士解决相关纠纷,具有权威性、灵活性、裁决执行便利性等优越性,又可为当事人节省费用和时间。由于物流所涉领域甚广,既包括海上、陆上及空中运输,又包括仓储、装卸、加工、信息、代理、保险等,导致物流争议的管辖权分散,加之物流本身专业性强,又属于新兴产业,这种现状很不利于物流争议的妥善解决。"海仲"成立物流争议解决中心对物流争议集中管辖,可以有效避免这种管辖权的不确定性、裁判结果的不确定性以及不必要的程序延误,便利当事人一揽子解决物流纠纷。
3.天津国际经济金融仲裁中心的建立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天津国际经济金融仲裁中心(简称贸仲天津国际经济金融仲裁中心)成立于2008年5月,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简称贸仲)设立在天津的分支机构,受理各类国内、涉外和国际仲裁案件。
4.上海知识产权仲裁员的设立
2008年10月29日下午,上海知识产权仲裁院正式揭牌成立。上海市副市长赵雯出席仪式并为上海知识产权仲裁院揭牌。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局长陈志兴、上海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刘华等出席仪式并致辞,上海仲裁委员会主任徐强宣读了上海知识产权仲裁院的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名单及第一批61名仲裁员名单。
笔者认为,仲裁发展的如今不可否认仲裁制度取得了可喜可贺的成绩。但我们也应该看到其存在的问题。为了迎合贸易的拓展的需求和专业的细化。一味的去细化仲裁造成仲裁的泛化将会造成我国仲裁机构的冗长从而导致不好管理。在此,笔者希望立法者看到这一现象,从立法上解决这一问题。
注释:
①参见卢云华在2005年5月1日《法制日报》上发表的文章《中国仲裁的特色与发展》。
②高菲主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仲裁理论研究文集》(第1卷),法律出版社2004年8月第1版,第111页。
③高菲主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仲裁理论研究文集》(第1卷),法律出版社2004年8月第1版,第112页。
④卢云华在2005年5月1日《法制日报》上发表的文章《中国仲裁的特色与发展》。
⑤张斌生在2005 年6月14日法制日报上发表的文章《十年仲裁发展的思考》。
参考文献:
[1]斐弘:"仲裁理念论",载《中国仲裁与司法》2004年第2期
[2]参见卢云华在2005年5月1日《法制日报》上发表的文章《中国仲裁的特色与发展》。
[3]高菲主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仲裁理论研究文集》(第1卷),法律出版社2004年8月第1版
[4]徐锦:《当今中国仲裁泛化现象之我见》,《海大法律评论》2009年
[5]张斌生在2005 年6月14日法制日报上发表的文章《十年仲裁发展的思考》
作者简介:余闽(1986年11月-),男,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2010级研究生,主要方向:海商法。
1995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实施,使我国真正有了适应国际惯例的仲裁的制度,标志着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新的解决经济民事纠纷的法律制度的确立。但与西方国家活跃的仲裁实践和发达的仲裁制度相比较,我国真正意义上的仲裁尚处于起步阶段。我国的仲裁制度虽然起步比较晚,但经过数十年的发展,我国的仲裁事业取得了骄人的成绩。
1.国内仲裁机构全面建立。经过十年的发展,截止2005年我国依据仲裁法规定符合组建仲裁机构的270多个城市当中,已组建了183个仲裁机构①,包括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全国共有仲裁机构185个,基本上在省会城市和较大的城市均设立仲裁机构。这个格局彻底改变了原来按行业设立仲裁机构的行政仲裁体制,分布较为广泛,覆盖面较广,基本上能够满足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统一大市场的发展和及时解决经济民商事纠纷的要求②。
2.仲裁案件逐年增多,涉案标的额逐渐增大,仲裁在解决当事人争议的选择率逐渐提高。这些可以从一个侧面反应当事人对仲裁制度的认同度。而且,随着仲裁制度的日益深入人心,仲裁案件的数量和标的额都是逐年增加。通过近几年的数据统计可以窥见一斑:2001年(截止当年12月31日),全国仲裁委共受理12360件,比2000年增加了2783件,增长率为22%;案件标的额277亿元,比2000年增加了56亿元,增长率为20%。2002年,全国各仲裁委共受礼民商事案件17959件,比2001年增加了5832件,增加率为48%;案件标的额为342亿元,比2001年增加了64亿元,增加率为23%③。2003年,全国仲裁委共受理仲裁案件18835件,比2002年增加了10876件,增长率为60.5%;案件标的额共计421亿元,比2002年增加了79亿元,增长率为23%。2004年,全国仲裁委受理的案件37304件,比2003年增加了8469件,增长率为29.4%;案件标的额515亿多元,比2003年增加了94亿,增长率为22.3%。单就案件数而言,2004年一年受理的案件数就相当于仲裁法实施前5年总和的2倍。到2005年上半年,全国仲裁机构共审理仲裁案件14万件,标的额达到2300多亿元④。
3.社会的仲裁意识得到提高, 与此同时,我们也应当清醒地认知我國仲裁事业面临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从统计数字的对比看,各地仲裁业务的发展不平衡,差距较大。从全国仲裁业务的份额来看,通过仲裁解决的社会民商事纠纷比重小,远未形成规模,与传统的诉讼不成比例。若与全国法院办理民商事诉讼的同口径相比,仲裁的办案件数大致相当于法院同期办案件数的千分之四点一;仲裁案件的标的额约相当于法院同期案件标的总额的百分之四点五左右⑤。
从上面的简短论述我们可以看出自《仲裁法》实施以来,我国仲裁制度的发展取得了重要成就,仲裁理论逐渐繁荣,仲裁规则相继修订和完善,国内仲裁机构如雨后春笋相继建立。随着仲裁实践不断深入,仲裁的外部环境逐渐改善,仲裁从业人员逐渐增多,一批仲裁机构会逐渐形成了自己的仲裁特色、仲裁理念与运作模式,仲裁进入了规模化、专业化发展的阶段。
二、中国仲裁泛化现象的概况
基于上诉的仲裁现象我们不难看出中国仲裁制度有了长足的发展。因此,相关贸易活动的内容的拓宽和各专业的细化,将会直接导致对仲裁专业划分的需求的增加。根据目前的情况可以看出中国仲裁泛化可以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渔业争议解决中心的建立
为了便于以仲裁的方式,公正快速地解决渔业争议,促进渔业生产持续稳定发展,2003年1月,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在上海分会内成立了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渔业争议解决中心。
2.物流争议解决中心的建立
为在物流行业推进仲裁制度,方便物流当事人用仲裁的方式解决物流争议,促进物流行业的规范、快速发展,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特成立物流争议解决中心。该中心于2004年2月1日正式设立。该中心是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处理物流争议的工作平台,向物流企业及行业内其他部门提供物流专业仲裁、物流争议的协调、物流法律研究与咨询服务。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下称"海仲")具有四十多年海事海商领域的专业仲裁经验,拥有雄厚的人才储备,他们既懂得物流业务和技术,又熟悉法律法规和行业惯例,是处理物流争议的理想场所。海仲物流争议解决中心成立后,又专门从物流行业聘请专家,组成物流专业仲裁员名册。用仲裁的方式由专业人士解决相关纠纷,具有权威性、灵活性、裁决执行便利性等优越性,又可为当事人节省费用和时间。由于物流所涉领域甚广,既包括海上、陆上及空中运输,又包括仓储、装卸、加工、信息、代理、保险等,导致物流争议的管辖权分散,加之物流本身专业性强,又属于新兴产业,这种现状很不利于物流争议的妥善解决。"海仲"成立物流争议解决中心对物流争议集中管辖,可以有效避免这种管辖权的不确定性、裁判结果的不确定性以及不必要的程序延误,便利当事人一揽子解决物流纠纷。
3.天津国际经济金融仲裁中心的建立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天津国际经济金融仲裁中心(简称贸仲天津国际经济金融仲裁中心)成立于2008年5月,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简称贸仲)设立在天津的分支机构,受理各类国内、涉外和国际仲裁案件。
4.上海知识产权仲裁员的设立
2008年10月29日下午,上海知识产权仲裁院正式揭牌成立。上海市副市长赵雯出席仪式并为上海知识产权仲裁院揭牌。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局长陈志兴、上海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刘华等出席仪式并致辞,上海仲裁委员会主任徐强宣读了上海知识产权仲裁院的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名单及第一批61名仲裁员名单。
笔者认为,仲裁发展的如今不可否认仲裁制度取得了可喜可贺的成绩。但我们也应该看到其存在的问题。为了迎合贸易的拓展的需求和专业的细化。一味的去细化仲裁造成仲裁的泛化将会造成我国仲裁机构的冗长从而导致不好管理。在此,笔者希望立法者看到这一现象,从立法上解决这一问题。
注释:
①参见卢云华在2005年5月1日《法制日报》上发表的文章《中国仲裁的特色与发展》。
②高菲主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仲裁理论研究文集》(第1卷),法律出版社2004年8月第1版,第111页。
③高菲主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仲裁理论研究文集》(第1卷),法律出版社2004年8月第1版,第112页。
④卢云华在2005年5月1日《法制日报》上发表的文章《中国仲裁的特色与发展》。
⑤张斌生在2005 年6月14日法制日报上发表的文章《十年仲裁发展的思考》。
参考文献:
[1]斐弘:"仲裁理念论",载《中国仲裁与司法》2004年第2期
[2]参见卢云华在2005年5月1日《法制日报》上发表的文章《中国仲裁的特色与发展》。
[3]高菲主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仲裁理论研究文集》(第1卷),法律出版社2004年8月第1版
[4]徐锦:《当今中国仲裁泛化现象之我见》,《海大法律评论》2009年
[5]张斌生在2005 年6月14日法制日报上发表的文章《十年仲裁发展的思考》
作者简介:余闽(1986年11月-),男,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2010级研究生,主要方向:海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