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治理视域下我国农村公共服务供给框架重构研究

来源 :农业部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lxxf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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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契约治理作为一种新兴的理念和方式,具有较强的应变性和科学性,有利于在倡导多元主体的基础上实现平等、自由、公平和正义。将契约治理理论与农村公共服务供给相结合,借助契约治理的内涵、特点、要素和过程,运用合并、添加、分解、整合等方法对农村公共服务供给框架进行重构,并分析这一重构框架的运行与机制完善路径,以此满足农村群众的公共需求,倡导契约精神,进一步增强农村社会的活力。
  关键词:契约治理;农村;公共服务供给;框架重构
  今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提出了许多有关农村公共服务的新举措,包括“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让农村成为农民安居乐业的美丽家园”、“整合利用现有设施场地和资源,构建农村基层综合公共服务平台”、“扩大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机制试点范围”、“将适合社会兴办的公共服务交由社会组织承担”等内容[1],这些无不凸显出党和国家对农村公共服务事业的关心和支持。确实随着农村社会的全面发展,农村群众对公共服务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由传统农业经济背景下单一、片面的公共需求向多层次、多类型的公共需求转变。层次上而言,包括全国普惠性的公共产品、地方区域性的公共产品和某些具体针对性的公共产品;类型上而言,包括生态型需求、民生型需求、安全型需求、生产型需求和文化型需求等[2]。这就要求包括政府、市场、个人在内的公共服务供给主体在厘清农村公共服务层次、类型的基础上,通过多方协作来提供科学持久的公共产品。
  一、契约治理理论阐释
  (一)契约治理的内涵与特点
  契约治理作为一种新兴的治理模式,是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公民社会日益兴起和信息时代业已来临的背景下出现的[3]。那么何谓契约治理呢?本文对契约治理做了广义的界定:在多元网络治理的基础上和市场化趋势下,通过一整套的契约安排,形成包括政府、社会组织团体、个人等主体在内的治理体系,践行契约精神,实现平等竞争、互利共赢、合作互动地参与管理公共事务、提供公共服务的目标。
  其特点是:第一,契约形式的全面性,通过协议、合同、约定等广义契约形式来保障契约治理目标的实现。第二,契约精神的普遍性,一改传统政府管理模式利用自上而下的正式权威进行管理的做法,转变为政府与其他组织或个体平等、互利地参与治理过程,内化为契约精神,外化为合作共赢的行动。第三,治理主体的多元化,既有正式组织又有非正式组织,既有公民个体又包括公民集体,即“契约治理的含义不能局限于一般意义上的公私合作契约方式,公共服务中契约化了的组织机构设置都应纳入这一范围中”[4] 。第四,治理目标的共同性,多元主体致力于共同地参与管理公共事务、提供公共服务。
  (二)契约治理的要素及主要过程
  具有上述特点的契约治理仅仅在理论内涵上具有可分析性,要探讨其实践意义和价值,就必须借助其外延的扩展并统一于动态的分析过程之中。契约治理能否在现实社会中实现并创造价值取决于它所需具备的几大要素是否齐全,这些要素有:一是完善全面的契约形式;二是众多平等的契约各方;三是契约治理过程中强烈的契约意识和契约精神;四是共同的公共服务供给参与过程;五是循环的良性契约结果。这些要素分别构成了契约治理的前提、主体、纽带、过程及结果,其中尤以契约治理的过程最为重要。
  总体上讲,契约治理的动态过程就是一个“订约—履约—监督”的过程。具体来说:订约包括内部与外部契约过程。内部契约过程即治理主体通过内部事先明确规定的权责划分、程序要求等达成目标,如政府上下层级间的决策与执行;而外部契约过程则是包括治理主体自身在内的诸多主体通过共同的契约达成各自的目标,如政府将某些公共服务供给进行外包。履约过程则是指在订约基础上,多元主体根据所定契约通过自身和外部的人员、经费、制度等实现契约目标,并为以后的订约、履约提供借鉴。监督过程则是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地监督,既包括对订约形式、目标、内容的监督,也包括对履约手段方式、目标实现程度、影响作用等的监督。
  二、契约治理——我国农村公共服务
  供给框架重构的理性选择
  (一)实际适用性分析
  首先是与农村公共服务需求实际相适用。目前农村公共服务需求不再单纯局限于与农业生产相关的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农业基本生产资料供应、农产品生产销售保障等,也不仅仅局囿于与农村生活相关的诸如子女教育、看病就医、道路建设、文化娱乐设施等基本生活类公共需求。农村公共服务的内容涉及非常广泛,一方面涵盖了由中央提供给农村的全国性公共服务,另一方面也涵盖了地方提供给当地或部分外溢至周边地域的地方性公共服务[5]。这种逐步扩展到社会生活方方面面的公共服务,更加注重质量与效率,并追求更大的知情权、监督权和自主权。这种数量上与质量上的要求需要更多的公共服务供给主体,也需要一整套的体制机制保障。契约治理恰恰是倡导多元主体的合作互利,并通过有效的契约形式来保障这种合作互利行为。
  其次是与农民转型实际相符合。随着城市一体化进程的推进,越来越多的农民转变为城镇居民,他们的主体意识和维权意识更加强烈。而随着人口流动的加速,越来越多的农民到城市务工甚至举家迁往城市,在城市中所享受到的公共服务使其对公共服务观念的体验更为透彻,当然也希望在农村居住地能享受到便利的交通、良好的治安、完善的公共设施等与城市一致或相似的公共服务。这种在转变中产生的意识和需求与契约治理的动态过程和良性结果循环形成了对应。
  最后是与农村传统观念实际相契合。随着血亲共同体的解体,农村社会许多事务无法依靠传统道德解决,而是必须借助法规、契约、典章等正式的制度文化才能解决问题,保障个人合理利益[6]。随着观念转变和经济的发展,诸如小额贷款、工程承包、实物租赁等契约性交易行为日渐繁盛。这潜移默化地改变着带有小农意识烙印的传统观念,急切需求新的观念形式来满足农村群众的心理需求并支撑农村社会的有效运转。契约治理正是通过倡导平等的契约精神,既可优化传统观念,又可提供新的观念形式并形成有效的引导规范机制。   (二)理论适用性分析
  首先是在农村公共服务供给中,国家与村民个体(集体)存在隐性契约关系。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是国家权力的主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制度,并从实践上保障了人民主权。归根结底,这是一种类似“委托-代理”的权力运行机制,国家与人民相互之间存在一种内在的契约认可和接受,尽管这种认可与接受以一种难以言明的隐性形式表现出来,但充分体现了契约治理的内在理念,即依据协议行事,而此处的协议恰恰就是成文或不成文的法律法规。
  其次是在农村公共服务供给中,其他组织(本文指经济性组织、群团性组织、村民自治组织、服务性事业组织等)与村民个体(集体)存在显性或半显性契约关系。以农村村民自治组织为例,召开村民大会是确立显性的契约,进行村务公开是实现契约监督,组织村民进行公共基本设施的建设与维护是半显性的契约的自我实现。其他组织在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也存在类似的契约关系。
  最后是从契约治理的出发点与归宿来看,其出发点是倡导多元平等主体参与管理和供给公共服务,归宿是提供满足人们需求的公共服务。农村公共服务供给需要打破当前的单一供给模式,需要更加具有针对性和选择性的公共产品。这恰好与契约治理的内涵如出一辙,因而在理论上具有充分的可探讨性空间。
  三、契约治理视域下的农村公共服务
  供给框架建构
  通过上述分析,农村公共服务供给模式的首要职责是持续满足农村公共服务需求,而怎样持续满足这一需求取决于农村公共服务供给主体涵盖哪些范围、履行哪些职责、供给过程怎样安排、供给目标如何实现等。本文将阐述利用添加、合并、分解、整合等方法对现行的单一金字塔型框架进行重构,并结合建构方法阐述新框架的内容。
  (一)主体合并与添加
  根据契约治理的要求整合现在的农村公共服务供给主体,既加入一些必要的供给主体,又合并一些供给主体。具体过程如下:中央、省、市级政府(市级及以上政府)合并为主体A,县、乡镇政府合并为主体C;添加村民自治组织为主体B,添加如前文所述的经济性组织、群团性组织、村民自治组织等其他组织为主体D。
  通过主体合并与添加,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形成多中心供给体系。在农村公共服务供给层次上,普惠性、全局性的公共服务以上级政府为中心予以提供,以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具体的、区域性的公共服务以下级政府和其他致力于提供农村公共服务的组织为中心予以保障,以回应效率和民主的诉求。某些具有针对性和特定性的公共服务以自治组织为中心予以供给,以调动自治组织的积极性完善农村公共服务的供给途径。不管是以哪个主体为中心,在新的公共服务供给框架中,均处于平等竞争地位,通过法律、规章、协议、合同等明确的契约形式进行协商,实现农村公共服务供给效率与质量、数量与类型的统一。
  (二)过程分解与整合
  通过合并添加的四大农村公共服务供给主体的目标均在于提供优质的农村公共服务。静态地看,四大主体A、B、C、D均具有各自的契约职责,并通过明确规定或约定履行职责。动态地看,对市级及以上政府的具体供给过程要求为:一是必须完善原先单一的自上而下的公共财政资金流向模式,以财政资金的多方开源确保农村急迫性、普惠性公共需求的满足;二是必须整合区域内各部门、各单位分别制定的有关农村公共服务供给的政策,形成既有专项又事关全局的政策文件。对村民自治组织供给过程的分解整合分为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整合自身包括政治性、经济性、文化性职责等在内的制度职责,另一方面分解出专门的农村公共服务供给职责,尤其以准确及时反馈村民个体(集体)的公共需求给上级部门为首要职责。
  对县、乡镇政府和其他组织两大主体的供给过程的分解整合则采取“宜分则分,宜统则统”的思路。两者是一种双向契约关系,前者引导后者进行农村公共服务供给并给予必要的保障,后者反馈、监督前者农村公共服务供给的效率和质量,两者在平等自主的基础上分解整合各自的供给行为:县、乡镇政府分解原来单一的执行职能,利用自身处于农村公共服务供给第一线地位所具有的信息和资源优势,进一步调整自身决策行为,做到既不违背上级政府的决策要求,又满足本区域农村公共需求,边有效执行边积极决策;另外,还必须整合包括人员、经费、政策等在内的因素,在自身职责范围内实现农村公共服务供给保障最大效率。而其他组织则应分解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公共性与私人性职能,增强农村公共服务供给的主动性,以切实的成果与质量获得农村群众的支持,并实现自身及与其他主体相互之间的职能整合,形成农村公共服务供给的最大合力。
  总之,通过有序协调,分解整合各主体职责,实现契约治理动态、循环的公共服务供给目标,既全面把握农村公共需求,又明确各供给主体所担负的职责,既体现层级节制原则,又发挥契约行为的作用,真正达到公共服务供给中的长效目标。
  (三)目标监控与反馈
  在农村公共服务供给中,建立在契约治理之上的框架结构并不排斥当前的层级节制原则,而是利用双向契约形式来约束各主体供给公共服务的行为。四大主体的最终目标一致,但由于各自职责划分不同使各自阶段性目标不相同,因此以各主体阶段性目标来相互监督,以最终目标来约束各主体的契约行为,表现在以下两方面:一是供给过程的相互监督控制,既带有层级节制的色彩,又体现契约精神内涵;二是供给结果的相互反馈,对农村公共服务的偏好显示外在地依赖于多方主体对已有公共服务供给结果的思考以及供给行为的自我调整,这种相互反馈行为使契约治理过程更为顺畅持久。在协同管理的基础上,以进一步完善农村公共服务供给。
  综上所述,形成以下基于契约治理视角下的重构框架(详见图①),打破单一金字塔型的供给模式,形成网状多元的供给模式,各主体各司其职。
  四、重构框架运行过程及其机制完善
  (一)重构框架的运行过程
  如图①所示,四大主体围绕村民个体(集体)履行农村公共服务供给职责。首先,由A、B、C、D四个供给主体分别感知村民个体(集体)的公共服务需求并接收各自之间及村民个体(集体)的需求信息反馈。其次,各契约主体在明确需求的基础上分别根据自身角色定位与村民个体(集体)形成隐性或显性的双向契约,并形成书面或电子形式文件以备查看执行进度和落实情况。再次,各主体依据所订立的供给契约履行职责,一方面各自依据所订契约检验供给效果和进度,另一方面又实现与其他主体之间共享式的合作,既明确自身既定的职责又不推诿敷衍自身责任。最后,完成契约监督过程,一则是主体对自身履职行为和结果的监督,二则是各主体相互之间的监督,并利用村民个体和集体的需求反馈信息作为最终的供给结果衡量标准。上述四大流程在控制成本、注重实效的基础上进入循环阶段,在实际运行中不断趋于完善。   (二)重构框架的机制完善路径
  重构之后的多元平等、充溢契约精神的农村公共服务供给框架,虽然优势明显,但在实践过程中存在偏差,还必须通过完善一系列体制机制,防止出现重构框架回归到以前状态或者虽有框架但于现状改观无所裨益的情况。
  第一是建立沟通与培训机制。基于契约治理下的农村公共服务供给框架重构矛盾的缓和及运行摩擦的缓解都需要良好的沟通机制,这种沟通建立在平等不带偏见和多元不挟私欲的基础上,能更好的使契约各方相互了解、相互信任,从而缓和层级矛盾;而加强对供给各方的培训,树立一种公共契约意识,自发遵守所定契约,有利于减轻“经济人”理性对官员农村在公共服务供给中诱使和误导的程度,增强供给行为的公共性。
  第二是完善核算与评估机制。有效的成本控制过程建立在积极的成本核算基础上,关于农村公共服务供给新框架的重构成本、运行成本、完善成本等,不妨引入一套完整的成本核算机制,进行精益控制,并根据农村公共服务需求程度和类型划分评估结果,合理区分有形与无形成本、有效与无效成本,从而使交易成本降低,满足各方的理性需求。
  第三是健全共享与激励机制。在框架重构中,各方存在相互间的信息不对称和资源不均等,加之信息和资源又有聚集效应,将导致供给的某方拥有垄断权而出现垄断行为。因此,有必要建立一套信息资源共享和内外激励机制。以正式契约的约定来保障各主体相互之间的信息资源乃至公共服务的共享,通过适当的激励机制诱导各主体遵守正式契约,有利于促进共事共享行为向互信互助行为的转变,有利于调动新框架中供给各方的积极性。
  第四是优化监控与保障机制。在新框架供给农村公共服务的过程中需要一套完整有效的监控机制,通过明确的监控对象及行为和严格规定的监控程序及步骤,再加上高素质的监控主体,有利于使新框架的各主体的契约行为有所约束,强化其履约行为的动机。另外,除了保障监控的长效执行,还应保障各主体的合法权益,保证其依据正式契约行事的自由与方便,从而促进良性契约结果的循环,使农村公共服务供给日臻完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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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方堃.当代中国新型农村公共服务体系研究:基于“服务三角”模型的分析框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63-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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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雷玉琼,李双程.农村公共服务需求的区域性异同分析[J].求实,2010(3):77.
  [6]谷中原.农村社会学新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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