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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我国人口总数三分之一的未成年人,在他们身上,寄托着国家和民族的希望。这些未成年人的成长,关系着国家的前途和命运。保护未成年人,就是保证国家未来的强大;塑造未成年人,就是塑造民族未来的形象。
一、学校是培育未成年人的重要园地
学校是培育未成年人的重要园地,学校保护是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中的一个关键环节。学校保护的对象是年满三周岁至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他们包括:年满三周岁的幼儿园儿童;在各级各类中小学内接受教育的未成年学生(包括残疾儿童学校,工读学校等特殊教育学校);未入学或流失辍学但依照我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应当入学的儿童。
学校保护的任务是: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对未成年人进行德、智、体、美、劳等方面的教育;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关心爱护全体学生。
从学校保护的对象和任务看,学校不仅是对青少年实行系统教育的地方,而且是使未成年人得到全面保护的场所。3—l8周岁的未成年人,他们处在一个很特殊的时期,世界观的形成,对知识的渴求,完全依赖着成年人的引导。由于他们的心理、生理的特点,可塑性大,非常需要家庭、学校、社会的教育关心和爱护。
对未成年人的学校保护,从长远的观点看应该着眼于教育,着眼于未成年学生基本素质的提高。所以说,教育是对未成年人最好的保护。学校在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活动中,要严格按教学大纲开足开好每一门课程,并学完全部内容;对教学大纲所设课程不能有主次之分。要积极创造条件,开展课外科技活动,给青少年学生提供极大的思维开发的环境,丰富想象力和创造力(这是提高学生素质的前提和保证)。根据实际情况,组织课外体育活动,增强未成年人的身体素质,同时,加强校际之间的往来,加强人际交往,适当参与社会的劳动锻炼,增强社会交往意识。
未成年人是一个特殊的社会团体,他们如同正在成长的幼苗,从三、四岁起就置身于学校校园之中,接受园丁的哺育培养。为保证学校保护的实施,学校首先要创设良好的育人环境;其次要建设一支结构完整、素质较高的园丁队伍(这是关键),树立良好的校风、学风;再次,端正办学指导思想,彻底改变只追求升学率、轻视能力培养的做法,使未成年儿童从受摧残的“高分低能”的环境中解放出来,由应试教育向素质教育的方向迈进。
二、学校如何实施全面保护
除了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按教育部制定的教学大纲对未成年人进行德、智、体、美、劳等方面的教育之外,还要努力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首先,要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在学校里,教师应当像尊重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一样尊重未成年学生的人格尊严,任何人无权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目前,在一些学校里,体罚学生的现象是时有发生的,诸如:教师指令学生对打耳光,教师在公众场合指责学生的隐私,罚站、罚晒太阳……这些所为极大地损害了未成年人的自尊心,致使有的学生不能坚持学习,有的学生被迫逃离学校,流窜社会。有的学校把学生分成几等,把所谓的优生编成快班,配上好的老师,把差生编成慢班,这就无形中挫伤了众多幼小的心灵,使他们从小就产生自卑心理,这种无形的压抑会毁掉他们的一生,有的学校还按照学习成绩排座位,这做法均属于歧视学困生的表现,完全有悖于学校保护。
其次,学校要时刻关心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学校在进行科学文化知识教育的同时,要进行科学的生活指导,培养衣食住行方面的良好习惯;不失时机地进行青春期教育,使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始终向着健康的方向发展;对在学校食宿的未成年人要时刻注意其温饱、冷暖、饮食安全,并十分重视女生住宿场所的安全保卫工作。
再次,不失时机地向学生进行法治教育,做好学生不良行为的预防和矫治工作。学校是教育青少年的主渠道和主阵地,通过引导青少年学法懂法、守法、用法助其提高依法自我保护的能力和明辨是非、抵制诱惑的能力,把握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技巧。特别是辅导员或者班主任要注意“问题学生”。一些学生在思想上存在认识上的偏差,需要辅导员及时的与其沟通,解除思想上的隐患。要遵循青少年的心理特点、道德认识发展水平和品德形成规律,循序渐进。对已有不良行为的青少年,采取措施进行矫治。此外辅导员应善待学生的“错误”。只有发自内心、溢于言表的博大的爱,才是最有号召力的,才能使学生立志立德做人,感恩社会,感恩父母。
同时,要组织辅导员和班主任加强自身的法制学习,更好地引导学生,要组织教职工认真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深入领会其精神实质,提高教职工的法律意识。对于教师群体内部侵害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学校及主管部门应毫不留情,以法处理。造成学生重大事故及伤亡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关系着青少年一代的健康成长,关系着国家的前途和命运。教育工作者应全力以赴,做到万无一失。
一、学校是培育未成年人的重要园地
学校是培育未成年人的重要园地,学校保护是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中的一个关键环节。学校保护的对象是年满三周岁至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他们包括:年满三周岁的幼儿园儿童;在各级各类中小学内接受教育的未成年学生(包括残疾儿童学校,工读学校等特殊教育学校);未入学或流失辍学但依照我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应当入学的儿童。
学校保护的任务是: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对未成年人进行德、智、体、美、劳等方面的教育;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关心爱护全体学生。
从学校保护的对象和任务看,学校不仅是对青少年实行系统教育的地方,而且是使未成年人得到全面保护的场所。3—l8周岁的未成年人,他们处在一个很特殊的时期,世界观的形成,对知识的渴求,完全依赖着成年人的引导。由于他们的心理、生理的特点,可塑性大,非常需要家庭、学校、社会的教育关心和爱护。
对未成年人的学校保护,从长远的观点看应该着眼于教育,着眼于未成年学生基本素质的提高。所以说,教育是对未成年人最好的保护。学校在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活动中,要严格按教学大纲开足开好每一门课程,并学完全部内容;对教学大纲所设课程不能有主次之分。要积极创造条件,开展课外科技活动,给青少年学生提供极大的思维开发的环境,丰富想象力和创造力(这是提高学生素质的前提和保证)。根据实际情况,组织课外体育活动,增强未成年人的身体素质,同时,加强校际之间的往来,加强人际交往,适当参与社会的劳动锻炼,增强社会交往意识。
未成年人是一个特殊的社会团体,他们如同正在成长的幼苗,从三、四岁起就置身于学校校园之中,接受园丁的哺育培养。为保证学校保护的实施,学校首先要创设良好的育人环境;其次要建设一支结构完整、素质较高的园丁队伍(这是关键),树立良好的校风、学风;再次,端正办学指导思想,彻底改变只追求升学率、轻视能力培养的做法,使未成年儿童从受摧残的“高分低能”的环境中解放出来,由应试教育向素质教育的方向迈进。
二、学校如何实施全面保护
除了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按教育部制定的教学大纲对未成年人进行德、智、体、美、劳等方面的教育之外,还要努力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首先,要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在学校里,教师应当像尊重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一样尊重未成年学生的人格尊严,任何人无权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目前,在一些学校里,体罚学生的现象是时有发生的,诸如:教师指令学生对打耳光,教师在公众场合指责学生的隐私,罚站、罚晒太阳……这些所为极大地损害了未成年人的自尊心,致使有的学生不能坚持学习,有的学生被迫逃离学校,流窜社会。有的学校把学生分成几等,把所谓的优生编成快班,配上好的老师,把差生编成慢班,这就无形中挫伤了众多幼小的心灵,使他们从小就产生自卑心理,这种无形的压抑会毁掉他们的一生,有的学校还按照学习成绩排座位,这做法均属于歧视学困生的表现,完全有悖于学校保护。
其次,学校要时刻关心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学校在进行科学文化知识教育的同时,要进行科学的生活指导,培养衣食住行方面的良好习惯;不失时机地进行青春期教育,使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始终向着健康的方向发展;对在学校食宿的未成年人要时刻注意其温饱、冷暖、饮食安全,并十分重视女生住宿场所的安全保卫工作。
再次,不失时机地向学生进行法治教育,做好学生不良行为的预防和矫治工作。学校是教育青少年的主渠道和主阵地,通过引导青少年学法懂法、守法、用法助其提高依法自我保护的能力和明辨是非、抵制诱惑的能力,把握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技巧。特别是辅导员或者班主任要注意“问题学生”。一些学生在思想上存在认识上的偏差,需要辅导员及时的与其沟通,解除思想上的隐患。要遵循青少年的心理特点、道德认识发展水平和品德形成规律,循序渐进。对已有不良行为的青少年,采取措施进行矫治。此外辅导员应善待学生的“错误”。只有发自内心、溢于言表的博大的爱,才是最有号召力的,才能使学生立志立德做人,感恩社会,感恩父母。
同时,要组织辅导员和班主任加强自身的法制学习,更好地引导学生,要组织教职工认真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深入领会其精神实质,提高教职工的法律意识。对于教师群体内部侵害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学校及主管部门应毫不留情,以法处理。造成学生重大事故及伤亡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关系着青少年一代的健康成长,关系着国家的前途和命运。教育工作者应全力以赴,做到万无一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