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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行的高校管理中,从理论角度看,存在高校管理主体法律地位模糊、事业单位公共服务功能与行政管理职能同构、彰显学术自由权力和发挥司法审查作用失衡等难题;从实践层面看,存在高校管理主体与相对人纷争"诉讼难"、高校管理司法审查"范围窄"、高校利用学术权力掩护对司法审查进行"主动规避"等障碍。这都亟须作为他律机制的司法审查制度的介入:确立高校管理司法审查的基本原则,重新审视高校主体资格的法律地位,勘定高校管理运行司法审查的"合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