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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观保护与城市建设的矛盾始终是都市发展过程中的“阵痛”,在满足城市发展的前提下保护景观所在地域的土地权利人和当地居民的景观利益,需要依赖行政法、民法等各个法律部门的互动与协作。但是,目前通过行政规制以及公益诉讼来保护特定人群的景观利益缺乏制度支持,难以全面应对景观利益受到侵害的情形。虽然景观利益具有公共性特征,但如果从“秩序保障”层面来理解景观利益的话,其自身也将包含私人主张的成分,因此可以通过侵权行为法予以保护。考虑到景观利益的双重属性,侵权行为法的具体保护方式应为停止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