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鉴于赣府厅字[1991]149号文件《关于设立江西省人民政府调解处理山林权属争议办公室及启用印章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的有关规定,与国家颁布的《森林法》和省人大常委会发布的《江西省山林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衔接不够,在一定范围内造成了实际工作中的程序违法,不利于山林权属纠纷调处工作的依法进行。为维护法制的统一性和严肃性,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