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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投资公司是非银行的金融机构,不能向企业直接发放贷款,对于投资项目贷款的发放均委托建行办理,并由建行回收及划拨给我公司。我公司与建设银行自治区分行签订了委贷协议,协议双方均有权利和义务,违约要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按协议我们发放贷款时必须有我公司与项目单位签订的贷款合同,没有建行与项目单位的贷款合同,或者只有建行与项目单位的贷款合同,而没有我公司与项目单位的贷款合同,尽管三方均承认有这一回事,款是投资公司投入的,但是在具体收贷收息的管理上存在着一定的漏洞。在投资公司方面,认为我们的款项已委托建行发放及回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