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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咸丰五年湖南率先实行的湘潭章程在清代赋役制度史,特别是漕运制度史上具有重要地位。它不仅是湖南钱漕改章的先导,而且深刻影响了东南有漕各省改章的进程。但湘潭章程的核心内容,即漕粮改折条款,时任湖南巡抚的骆秉章与主纂光绪《湘潭县志》的王闽运所记却大相歧异。今人论及咸同之际有漕各省改章这一重大事件时,不可避免地要追溯事情的原起——“湘潭章程”;对“湘潭章程”的定性与评价,学界则有“裁减漕赋”和“裁革部分浮收”两种观点的对立。事实上,“湘潭章程”的价值,不仅在于它率先变通漕运旧制,更为重要的是,它是自下而上地突破“不加赋”思想禁锢和政策禁区的第一次成功的尝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