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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是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是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替代的战略资源。长江三角洲地区森林资源分布极不均衡、结构不合理,在开发利用过程中存在着区域法规缺乏统一性、产权归属不清晰、流转机制不健全、林业执法监督体制滞后等问题。要实现该地区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就应该借鉴国内外的先进经验,建立该地区的法制协调机构,统一该地区的林业立法、执法活动,促进法规优化,强化森林开发利用各环节的法律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