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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行动理论和经济法的责权利相统一原则,为完善合作社核心成员兼任管理者的约束激励机制,提供了一个分析框架:约束之“责”和激励之“利”。约束之“责”由积极的“责”、消极的“责”和“责”的保障复合而成,激励之“利”有人力资本之“利”、剩余索取之“利”和资本转让之“利”三个层次。无论是约束之“责”还是激励之“利”,都不能不到位、缺位或严重失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