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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曲记彬(1989-),男,汉族,四川省社会科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诉讼法与司法制度。
那句源自于西欧国家的:“风可进,雨可进,国王不可进”谚语,在我看来不仅体现出的是国家对保护私人财产权利的高度重视,更在某种意义上反映出法律在一个国家当中的神圣地位,也就是法律被大家所信仰,享有崇高的公信力。在法治社会里,虽然不能说法律是万能的,但其在每个人的心目当中都是一种良好的社会规则,在这套规则下,他们尊法、守法、用法、护法,司法的公信力的权威无可非议。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经济飞速发展的转型时期,良好的法治环境能够为我国的经济发展保驾护航,对私人的人身财产保护更能激发他们的创业、工作激情。但是现在法治在我国仍旧没有完全发挥其巨大的优势作用,最重要的一点便体现在司法的公信力还有待进一步提升。制约我国司法公信力的因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一、传统文化思想的惯性束缚。我国是个拥有几千年灿烂文化的文明古国,“人治”是其显著的特征。历朝历代的封建君主专制让传统的儒家道德和礼治深入人心,维系社会关系稳定的重大桥梁纽带便是“关系”。相比于那些国家针对有关事项的作出的有关规定,人们往往更加青睐于通过“关系”来解决。有“关系”可以摆平一切,比起那些“明规则”人们更加相信“潜规则”所能够带来的收益。即便是代表国家权威的司法机关,在一些人的眼里也没有什么威慑作用,很多国民对司法仍旧抱有一种漠视的态度,那么这自然就影响了司法公信力生长的基础。当然,国民有这样的思想有很多原因导致。
二、司法程序运行的缓慢效率。司法公信力的在很大程度上体现在其效率上,法律界有话说的好:“迟到的正义非正义。”在我国,无论是行政、民事、刑事案件的诉讼过程都需要漫长的时间,当然这在其它国家也存在,但是在某种程度上来讲,我国的法律运行的速度与那些法治健全的国家和地区相比还差距甚远。在久拖不悬的案件里,有的是需要待查明的事实没有查清,这种情况估计可以谅解。但根据相关的新闻和文献线索,在中国很多的“拖延”案件当中,有的是法官根据自己对法律专业的熟悉,故意拖延,让涉事的当事人或者代理人来勾兑自己,借此谋取私利。有些当事人在进行诉讼的过程当中考虑到漫长的时间代价果断放弃寻求通过司法手段来解决自己问题的途径。
三、司法机关在我国政治体系构架当中地位偏低。每个国家的政治结构体系构建都由特定的国情和历史环境形成,在西方国家里,国家的权力被划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三大块,这三大权力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司法权在国家权力运行的过程当中扮演者举足轻重的作用。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我国的国家权力划分也由我国的自身情况来决定,我国也绝不可能搞西方国家的那套三权分立政治体系。虽然最能代表司法权行使机关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在人民代表大会上都要作工作报告,向国家权力机关负责,但在“一府两院”的政治格局当中,两院的地位被明显矮化,这种状况在地方显得尤为突出。地方司法机关的人、财、物受制约地方党委和政府的控制,话语权自然变被削弱。这也是现在很多地方即便是在司法终局裁决后,还有相关群体不断上访、围堵党委政府大门情况的一重大原因。
四、冤假错案、司法腐败案件频发。英国哲学家培根曾说:“一次不公正的审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是弄脏了水流,而不公平的审判是把水源破坏了。”本该起到保护私权、惩恶扬善作用的司法机关却变成了残害无辜主体的“刽子手”,让本来就“神秘”、“敬而远之”的司法机关给普通群众多了一层恐惧感。这极大的损害了司法的公信力,而频频见诸预报端的司法机关人员贪污腐败案件,跟让人增加了对司法机关不信任感。司法的灵魂在于司法机关那些手持正义之剑、能够秉公裁法的人员神圣、光荣的行使国家赋予其司法权力,如果是司法机关自身都出现问题了,那么试问还有谁会相信司法,司法的公信力更无所谈起。
五、司法监督力度不够。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司法权也不例外。作为国家管理社会的“刀把子”机关,其权力运行的恣意性、扩张性以及其权力行使不到位给相关主体所造成的巨大伤害性难以弥补特点决定了其必须接受相关机关和个体的监督特性。虽然我国法律对司法机关的定位是——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但是在面对普通的公众时,我国的司法机关体现更多的是相互配合这种情况,尤其是发生在“严打”时期。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对各机关的违法行为有权进行制止,从而维护法律的尊严。但是现实确是,检察院的监督职能还没有履行到位,往往是一种“事后监督”即往往在发生严重后果后介入,而在寻常的普通或者是些微小的违法现象发生时,其法律监督力度不够。而审判机关和侦查机关往往也缺少相关的内部制约,往往受制于“一言堂”左右和地方党政机关以及一些领导干部的干涉,这在一定情况下也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公信力。
针对我国司法公信力较弱的现状,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第一,深入推进各项司法改革措施。党的十八大以来,特别是十八届届四中全会首次将“依法治国”作为全会的主要会议主题,充分体现了“法治”在我国国家治理过程当中的重要作用。我们应当加快推进各项各项司法改革措施进度,在确保地方司法机关能够独立行使司法权的方向下,深入推进地方人、财、物由省级统管制度模式改革;在法官、检察官人员选任上要特别注意司法人员的法律专业和道德水平并重考察。
第二,进一步增强司法活动的透明度。除涉及当事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国家秘密外所有的案件都要公开透明,充分利用网络和各司法机关的官方网址、微信、微博等信息客户端,及时让大众了解每一个司法案件的进展状况,使每一个案件从立案环节到审理环节再到执行环节都有比较详细的信息记录,确保信息录入的真实性客观性,继续加强裁判文书及时上网力度释疑大众的心理需求,让司法机关不再那么神秘、模糊,切实让大众明白司法机关就是一个讲理、说理、维护自身合法渠道的好地方。
第三,提升司法机关在我国政治体系当中的地位。要让司法机关说的起话,说的话算话。针对现实的司法机关地位矮化情况,需要提升司法机关的地位。虽然不走西方国家的那种三权分立政治制度模式,但是我们必须明确司法机关的性质和特殊地位的意义,只有司法机关的社会地位提高,司法机关才干针对自己所辖事务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力,使其看地方机关脸色办事的情况有所改观。
第四,加强对司法机关司法活动的监督。充分发挥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能,针对司法各机关的违法、渎职、侵权行为,检察机关要坚决处理。让司法腐败时,有相关机关来进行监督和制止,确保司法机关行使职权的公正性。除此之外,在每个辖区内,可以固定一部分人民代表和政协委员对司法机关进行监督,并搭建起其与公众交流司法信息和情况的平台,充分发挥其先锋模范作用。
司法是保证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公信力的建设问题刻不容缓。司法公信力的建设状况对我国在新时期处理社会各种矛盾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直接体现了我国社会管理方式的重大转变。努力推动让公民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思维方式,而不是通过找熟人拉关系、上访等非理性的方式解决问题,通过树立良好的司法公信力形象,让寻常百姓和社会机关团体在遇到社会纠纷时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让整个社会在一种井然有序的法治规则里运行,让人们切实感受到法律的公平和正义,让中国的“法治兴,则国家兴”伟大梦想早日实现。(作者单位:四川省社会科学院)
那句源自于西欧国家的:“风可进,雨可进,国王不可进”谚语,在我看来不仅体现出的是国家对保护私人财产权利的高度重视,更在某种意义上反映出法律在一个国家当中的神圣地位,也就是法律被大家所信仰,享有崇高的公信力。在法治社会里,虽然不能说法律是万能的,但其在每个人的心目当中都是一种良好的社会规则,在这套规则下,他们尊法、守法、用法、护法,司法的公信力的权威无可非议。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经济飞速发展的转型时期,良好的法治环境能够为我国的经济发展保驾护航,对私人的人身财产保护更能激发他们的创业、工作激情。但是现在法治在我国仍旧没有完全发挥其巨大的优势作用,最重要的一点便体现在司法的公信力还有待进一步提升。制约我国司法公信力的因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一、传统文化思想的惯性束缚。我国是个拥有几千年灿烂文化的文明古国,“人治”是其显著的特征。历朝历代的封建君主专制让传统的儒家道德和礼治深入人心,维系社会关系稳定的重大桥梁纽带便是“关系”。相比于那些国家针对有关事项的作出的有关规定,人们往往更加青睐于通过“关系”来解决。有“关系”可以摆平一切,比起那些“明规则”人们更加相信“潜规则”所能够带来的收益。即便是代表国家权威的司法机关,在一些人的眼里也没有什么威慑作用,很多国民对司法仍旧抱有一种漠视的态度,那么这自然就影响了司法公信力生长的基础。当然,国民有这样的思想有很多原因导致。
二、司法程序运行的缓慢效率。司法公信力的在很大程度上体现在其效率上,法律界有话说的好:“迟到的正义非正义。”在我国,无论是行政、民事、刑事案件的诉讼过程都需要漫长的时间,当然这在其它国家也存在,但是在某种程度上来讲,我国的法律运行的速度与那些法治健全的国家和地区相比还差距甚远。在久拖不悬的案件里,有的是需要待查明的事实没有查清,这种情况估计可以谅解。但根据相关的新闻和文献线索,在中国很多的“拖延”案件当中,有的是法官根据自己对法律专业的熟悉,故意拖延,让涉事的当事人或者代理人来勾兑自己,借此谋取私利。有些当事人在进行诉讼的过程当中考虑到漫长的时间代价果断放弃寻求通过司法手段来解决自己问题的途径。
三、司法机关在我国政治体系构架当中地位偏低。每个国家的政治结构体系构建都由特定的国情和历史环境形成,在西方国家里,国家的权力被划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三大块,这三大权力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司法权在国家权力运行的过程当中扮演者举足轻重的作用。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我国的国家权力划分也由我国的自身情况来决定,我国也绝不可能搞西方国家的那套三权分立政治体系。虽然最能代表司法权行使机关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在人民代表大会上都要作工作报告,向国家权力机关负责,但在“一府两院”的政治格局当中,两院的地位被明显矮化,这种状况在地方显得尤为突出。地方司法机关的人、财、物受制约地方党委和政府的控制,话语权自然变被削弱。这也是现在很多地方即便是在司法终局裁决后,还有相关群体不断上访、围堵党委政府大门情况的一重大原因。
四、冤假错案、司法腐败案件频发。英国哲学家培根曾说:“一次不公正的审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是弄脏了水流,而不公平的审判是把水源破坏了。”本该起到保护私权、惩恶扬善作用的司法机关却变成了残害无辜主体的“刽子手”,让本来就“神秘”、“敬而远之”的司法机关给普通群众多了一层恐惧感。这极大的损害了司法的公信力,而频频见诸预报端的司法机关人员贪污腐败案件,跟让人增加了对司法机关不信任感。司法的灵魂在于司法机关那些手持正义之剑、能够秉公裁法的人员神圣、光荣的行使国家赋予其司法权力,如果是司法机关自身都出现问题了,那么试问还有谁会相信司法,司法的公信力更无所谈起。
五、司法监督力度不够。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司法权也不例外。作为国家管理社会的“刀把子”机关,其权力运行的恣意性、扩张性以及其权力行使不到位给相关主体所造成的巨大伤害性难以弥补特点决定了其必须接受相关机关和个体的监督特性。虽然我国法律对司法机关的定位是——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但是在面对普通的公众时,我国的司法机关体现更多的是相互配合这种情况,尤其是发生在“严打”时期。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对各机关的违法行为有权进行制止,从而维护法律的尊严。但是现实确是,检察院的监督职能还没有履行到位,往往是一种“事后监督”即往往在发生严重后果后介入,而在寻常的普通或者是些微小的违法现象发生时,其法律监督力度不够。而审判机关和侦查机关往往也缺少相关的内部制约,往往受制于“一言堂”左右和地方党政机关以及一些领导干部的干涉,这在一定情况下也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公信力。
针对我国司法公信力较弱的现状,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第一,深入推进各项司法改革措施。党的十八大以来,特别是十八届届四中全会首次将“依法治国”作为全会的主要会议主题,充分体现了“法治”在我国国家治理过程当中的重要作用。我们应当加快推进各项各项司法改革措施进度,在确保地方司法机关能够独立行使司法权的方向下,深入推进地方人、财、物由省级统管制度模式改革;在法官、检察官人员选任上要特别注意司法人员的法律专业和道德水平并重考察。
第二,进一步增强司法活动的透明度。除涉及当事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国家秘密外所有的案件都要公开透明,充分利用网络和各司法机关的官方网址、微信、微博等信息客户端,及时让大众了解每一个司法案件的进展状况,使每一个案件从立案环节到审理环节再到执行环节都有比较详细的信息记录,确保信息录入的真实性客观性,继续加强裁判文书及时上网力度释疑大众的心理需求,让司法机关不再那么神秘、模糊,切实让大众明白司法机关就是一个讲理、说理、维护自身合法渠道的好地方。
第三,提升司法机关在我国政治体系当中的地位。要让司法机关说的起话,说的话算话。针对现实的司法机关地位矮化情况,需要提升司法机关的地位。虽然不走西方国家的那种三权分立政治制度模式,但是我们必须明确司法机关的性质和特殊地位的意义,只有司法机关的社会地位提高,司法机关才干针对自己所辖事务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力,使其看地方机关脸色办事的情况有所改观。
第四,加强对司法机关司法活动的监督。充分发挥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能,针对司法各机关的违法、渎职、侵权行为,检察机关要坚决处理。让司法腐败时,有相关机关来进行监督和制止,确保司法机关行使职权的公正性。除此之外,在每个辖区内,可以固定一部分人民代表和政协委员对司法机关进行监督,并搭建起其与公众交流司法信息和情况的平台,充分发挥其先锋模范作用。
司法是保证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公信力的建设问题刻不容缓。司法公信力的建设状况对我国在新时期处理社会各种矛盾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直接体现了我国社会管理方式的重大转变。努力推动让公民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思维方式,而不是通过找熟人拉关系、上访等非理性的方式解决问题,通过树立良好的司法公信力形象,让寻常百姓和社会机关团体在遇到社会纠纷时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让整个社会在一种井然有序的法治规则里运行,让人们切实感受到法律的公平和正义,让中国的“法治兴,则国家兴”伟大梦想早日实现。(作者单位:四川省社会科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