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出现的新情况以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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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当前我国侵犯知识产权的刑事犯罪案件数量和涉案金额均有大幅度增多,在司法机关办理此类案件中出现了较多的问题和情况,部分问题影响较大。本文通过对海曙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为样本,进行分析,找出存在的问题,并且针对上述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 知识产权 情况 建议
  作者简介:吴巧新,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研究方向:刑法、刑事诉讼法;张建国,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副科长,研究方向:刑法、经济法;陈添,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助理检察员,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6-061-03
  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是法律赋予人们对脑力劳动创造的精神产品所享有的权利。作为一种重要的无形资产和智力成果权,知识产权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对其的利用和开发能力往往是能决定一个企业甚至一个国家在经济上的核心竞争力。侵犯知识产权罪是指违反知识产权保护法规,未经知识产权所有人许可,非法利用其知识产权,侵犯国家对知识产权的管理秩序和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包括侵犯商标权的犯罪、侵犯著作权的犯罪、侵犯专利权的犯罪以及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在学界,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往往被称为“经济毒品”,原因就在于此类犯罪对经济发展的侵害性不亚于毒品犯罪。本文通过对2010年至2014年海曙區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审查起诉的侵犯知识产权罪案件的分析,提炼出案件的有关共性,分析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在分析基础上归纳特定和原因,努力找到一定的方式加以解决当前问题,从而充分发挥检察机关为知识经济保驾护航的司法功能。
  一、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基本情况
  (一)案件数量和人数
  2010年至2014年期间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海曙区院)公诉部门共受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60件,其中2010年1件,2011年8件,到了2012年数量增至23件,随后的2013年、2014年案件数量较为稳定,分别为17件,11件。犯罪嫌疑人人数共94人,其中2010年3人,2011年、2012年均为28人,2013年20人,2014年15人。
  (二)涉及罪名
  我国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类型的犯罪共有七个罪名,其中假冒专利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侵犯商业秘密罪海曙区院没有办理到,另外四个罪名按照数量排序分别为侵犯著作权罪33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22件,假冒注册商标4件,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1件。
  (三)适用强制措施和案件处理结果
  在移送审查起诉之前,94名犯罪嫌疑人中,有3人被逮捕,其余91人均被取保候审。在审查起诉阶段,18人最终未被起诉,以相对不起诉或者要求公安机关撤案结案。被提起公诉的76人中,有4人被法院判处实刑,其余72人均被判处缓刑或者单处罚金,适用非监禁刑比例达94.74%。
  二、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中存在的重要问题及原因
  1.侦查机关、公诉机关两家专业化不强。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侦查由经济侦查干警、甚至是派出所干警担任。侦查人员在知识产权方面的知识以及此方面的法律知识、侦查手段都有所欠缺。实践中,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互相交织,罪与非罪的界限难以把握,导致案件的立案、侦查工作进程不畅。随着科技的发展,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出现智能化犯罪的趋势,侦破难度也就相应增大。同时,对于以普通刑法专业或者刑事诉讼法专业为主的公诉部门案件承办人来说也存在类似问题,相关知识储备普遍感到不足。
  2.取证存在难度。当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技术不断升级,在以新技术为内容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中,往往没有留下痕迹、物证,侦查人员难以辨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使侦破工作难度加大;同时,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组织严密,采用高新技术等各种手段逃避公安、工商、版权等部门的查处,使其犯罪行为能够大行其道;另外,这类犯罪组织内部往往存在隐秘的分工,会积极进行窝赃串供、协调配合,再加上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只注重抓获犯罪嫌疑人,而忽视证据的收集、固定,致使犯罪证据、作案工具和赃款赃物难以及时获得。
  3.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不畅。现阶段我国对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实行多部门负责制,工商、专利、版权、质监、海关、商标、文化、公安等机关都对相应的知识产权享有管理、执法权。但不同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并没有有效建立,情报共享、案件移送、协作配合、备案以及审查、情况反馈等方面还不到位,知识产权案件发生后也可能得不到妥善的处理。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方面还存在欠缺,对受理的案件是否构成犯罪没有把握,或者是为了避免麻烦的手续,对案件降格处理,并没有移送公安机关。个别案件犯罪嫌疑人与当地的管理部门人员也许有复杂的社会关系和敏感的经济利益,受地方保护主义思想等方面的影响,有关单位没有将案件及时移送,存在执法不严、以罚代刑的现象。
  4.公民普遍知识产权意识不强。在我国,除了直接侵犯知识产权现象相当严重外,消费、使用假冒或其他侵犯知识产权的商品现象更是相当普遍。由于我国知识产权发展的历史比较短,人民群众对该种犯罪危害认识不足,在文化和观念上缺乏尊重知识产权的社会意识,普遍对低价销售盗版产品,销售侵犯商标权的商品等行为持宽容心态,并不觉得这种行为严重违背了社会道德,而是认为“智慧属于全人类”,甚至会觉得这种行为是“拿来主义”、“盗版扶贫”。在这种观念影响下,公众对公安机关侦办知识产权犯罪不够关心,难以很好的配合。
  三、当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出现的新情况
  1.当前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出现行政、民事和刑事相互交叉等情况,部分司法人员欠缺该方面的专业知识,办案难度和风险增加。我国对知识产权采取行政与司法双轨制保护。具体而言,在对行政处罚不服的行政执法诉讼和知识产权刑事诉讼中,必然会涉及到民事侵权的认定问题,从而产生与民事侵权诉讼的交叉。同时,在知识产权民事侵权案件中,也涉及到侵权人已经受到的行政、刑事处罚能否免除其民事责任的问题及刑事罚金与民事赔偿金的处理等问题。上述问题时有交叉,从而导致当前侵犯知识产权案件涉及民事、行政的比例大幅度攀升。而由于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的上述特点,使得司法人员在办理该类案件时应当具备丰富的知识产权方面的经验和法律基础。由于知识产权的特殊性,我国现在的司法体系是侵犯知识产权的民事案件一般在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基层人民法院一般没有知识产权法庭,但是比民事更为复杂和重要的刑事案件却是在基层法院进行一审,相当多的司法人员尤其是法官欠缺此方面的专业知识,审理该类案件有些力不从心。如海曙区院办理的巨某某假冒注册商标一案,对于该案涉及的众多知识产权方面的内容司法人员无法做出判断,最后只能多次向上级法院知识产权庭的权威人士和其他有专业知识的人寻求帮助,该案最终才能得以解决。   3.建立多部门协作治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长效机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司法交流和合作。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的办理涉及的有工商、质检、海关、烟草、公安、检察等多家单位,因此,有必要建立多部门协作机制,加大打击合力,同时提高办理案件的效率。在案件查处过程中,如现场查获的货值特别巨大的,行政执法机关应通知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及时固定相关证据,使行政执法机关收集的证据符合刑事司法的要求。由于侵犯知识产权类犯罪案件很多时候涉及外国人或者侵权商标属于外国知名商标,故有必要加强知识产权的国际交流和合作,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及时启动司法协助等程序,利用中国加入的知识产权方面的国际协议,形成中外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合力。
  4.对部分具有争议的内容可以通过立法或者司法解释、案例指导等方式加以明确。由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变化特别快,目前的几个有关此方面的司法解释不能完全适应打击犯罪的需要,因此,对于在现今司法实践过程中出现的部分具有争议的内容或者尚不明确的地方可以通过司法解释或者其他方式来予以确定,为执法办案提供法律基础。同时,考虑到司法解释制订方面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因此,可以采用案例指导的方式来补充法律规定不明确的缺陷。对于当前办理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具有共性或者有争议的地方,两高或者是省高院、省检察院可以用案例的方式指导地方办理类似案件,这种方式既弥补了司法解释的不足,同时兼具了灵活性等特点。
  5.加大对知识产权的宣传和保护,适当时候成立行业知识产权保护协会,加大对民间知识产权保护的支持。要降低知识产权侵权的犯罪率,一方面工商、质检、监察、公安、检察、法院等多部门要联合执法并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对假冒注册商标的监督和查处力度,对侵权者形成强有力的威慑,从而减少侵权行为。另外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也可以借助媒体宣传、现场宣讲以及普法讲座等方式,加强知识产权法律知识的普及,让普通公民了解知识产权对于自己生活的重要性,提高公民自觉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形成社会上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此外,对于部分侵权受害比较严重的行业,可以探索建立相关的行业知识产权保护协会,加大民间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整合社会资源,形成保护知識产权合力,共同打造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
  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和全球化进程的日益加快,给知识产权的繁荣发展带来了空前的机遇,但也为其保护带来了挑战。司法部门应当仔细研究当前知识产权保护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积极寻求对策,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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