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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物权法》的出台,使矿业权的私权属性更强,同时也使矿业权流转相关规定在《物权法》与《矿产资源法》、《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出现矛盾,如矿业权流转方式及类型规定的不一致、矿业权抵押制度规定出现法阶差异。如何协调这一冲突?本文参考澳大利亚、美国、加拿大等国家先进的流转方式、标准化建设制度和抵押制度,提出在《物权法》视角下应健全矿业权流转市场、规范矿业权流转方式和建立矿业权抵押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