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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两大法系主要国家以失业保险为主、以经济补偿为辅不同,我国形成了经济补偿"广覆盖+高标准"与失业保险"窄覆盖+低标准"的"并列模式"。该模式存在制造摩擦、增加成本、抑制灵活三个问题。对《劳动合同法》《失业保险条例》进行修正,通过经济补偿"缩范围+降标准"以及失业保险"扩范围+升标准"的双向改革,我国应当对经济补偿与失业保险进行制度重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