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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则单位被害人的刑事案件中,侦查机关只允许受害单位写了一份案件说明和一份损失清单,对被害人进行了一次调查询问,就被放置在一边直至案件整个程序结束。受害人后来在街头见到被告人时,才得知该案已被法院判决并且判决书已经生效,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缓期执行。受害人虽有很多的不满与疑虑也都只能保留,没有其他救济措施。一则案件说明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当事人地位实在不容乐观,特别是在侦查阶段,被害人没有程序参与权,导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