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会组织不是“洪水猛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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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观念上的原因,各种维权组织都普遍得不到政府部门的承认。新农村建设,应对农协等新事物持一种宽容态度
  
  农会组织建立的观念障碍
  
   20世纪中国社会发展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农民从传统的宗族组织中解放出来,逐渐成为农村社会政治经济关系的主体。在这个历史过程中,农民协会作为超越宗族关系的社会组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然而,由于受历史上专制主义的政治文化和历史条件所制约,农民协会长期没有获得真正的发育,没有发展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现代社会组织。
   农会在现代史上,曾是党动员农民参加革命的工具。农会在许多国人的心目中,近乎一个“社会革命组织”。正是这一观念,使得党和政府的一些官员一直视农会组织为“洪水猛兽”,湖南的农会组织被取消,各地一些民间成立的农民维权组织长期得不到登记承认,甚至受到官方机构的警惕与掣肘,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
   农村问题专家杜润生曾经提出农民的组织化问题,上世纪80年代中期的时候他曾建议邓小平恢复农民协会。小平同志说,成立一个农民协会的意见可以考虑,这样吧,我们看三年,真的需要即可筹办。结果三年到了,国家遇上了1989春夏之交的政治风波,也就顾不上考虑恢复农会组织这个问题了。
   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在一个法治的国度,农民的经济、政治与民主权利要想得到维护,必须要有一个组织保障。农村现在最基本的问题是民间的力量太弱,我们要借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这一契机,来发育和完善我国农村的民间组织。那种视农会组织为“洪水猛兽”的观念在今天已经落伍。其实,农会的功能应当是很广的。在世界许多国家的农会实践中,农会是以保障农民利益、提高农民知识技能、改善农民生活、发展农林经济为宗旨的公益性社团组织。其政治功能主要是农民利益的整合和表达组织,是与政府沟通协商的政治参与组织,但绝不是旨在与政府对抗的革命组织,更不是一级政权机关。
  
  建立农会组织的法理基础
  
   农民缺乏法定维权组织会带来一系列负面效应。由于缺乏自己的维权组织,我国农民的政治参与渠道残缺,各自分散承包经营的农民难以抗衡现代政治国家中不法权力的侵害,全国范围内各种坑农、伤农、卡农的事件不断发生,农民的权利不断受到伤害。也正是由于缺乏自己的维权组织,农民反映问题的渠道不畅,农民只能靠上访、拦车、静坐甚至以自残、自焚等极端的方式来反映自己的问题。这种做法既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也损害了我国党和政府在国际上的形象。
   各国宪法中基本上都有关于结社自由的规定,并对结社自由予以保障。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宪法规定的公民有结社的自由就是农民建立法定维权组织的法理依据。所谓结社自由,是指人民为某项共同目的而组织持续性团体的自由,结社自由是实行民主宪政国家中公民的重要权利。因为,在现实生活中,特定权利主体自己的组织在主张权利方面的功能是有目共睹的。权利意识在许多场合乃是以团体意识、阶级意识为依托或表现形式。
   结社自由保障的主要内容,有两个方面:第一,个人是否结成团体,是否加入团体或者退出团体,完全出于其个人的意愿,国家或公共权力不应肆意干预;第二,对于团体内部的意见交流形成团体的共同意志,并为实现其意志而公诸于外部的活动,国家或公共权力也不应予以肆意的干涉。国家在保障结社自由的同时,由于结社自由的范围非常广泛,有经济的、文化的和政治的等等,特别是政治性的结社,控制得不好往往容易导致社会的动乱,所以各国又通常会对结社自由加以合理的限制。我国对结社自由的限制,其内容主要是根据1998年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予以确定。而且,我国《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还赋予了村级自治的权力,辖区政府对村级自治,在工作上可给予指导,但不得干预依法应属于村级自治范围的事项。很显然,我国农民建立自己的农会组织,既有宪法和行政法规的明确规定,又不违背现行法律的限制性规定,具有合法的正当性。
  
  我国农会组织构建之设想
  
   囿于人们观念的转变有一个渐进过程,我国在农会组织的建设方面可以采取一种由点到面、逐步在全国扩展的方式。实际上,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并不缺乏农民成立名称各异的各种维权组织的先例,只是由于观念上的原因,这些组织都普遍得不到政府部门的承认。在今后开展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活动中,对各地涌现的农民协会这类新事物,应当持一种宽容的态度。只要这些民间组织不开展非法活动,就应当允许它们有自己发展的空间。
   在取得农协试点单位经验的基础上,经过党和政府各级组织的批准以后,可以在全国普遍建立我国的农民协会制度。考虑到与我国现行的各级政权机构相衔接,我国可以参照现行的体制,由低到高建立村农协——乡(镇)农协——县(区)农协——市农协——省农协——全国农协这几个层次。农协的成员,可以从以下几个层次的人员中考虑:1.热心公益、有较高威望、身体健康的各级政权(自治)机构的退休人员;2.素质较好的农村复员退伍军人;3.打工致富的还乡农民;4.热心“三农”事业的志愿者等。农会在功能上,主要是维护农民权益的民间自治组织,并为涉农事项提供一些全方位的延伸服务。在此过程中,需要政府部门配合的工作,主要是制定相应的法规、政策,要求各级政府组织加强对农协运行的协调、指导,保证农协在维护农民权利的过程中,不偏离党的路线、方针与政策。
   农民协会要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农民组织,一定要坚持“民间性”、“自主性”和“自愿性”。首先要坚持在制度上将农民协会与国家分离开来,要改变中国历史上将农民协会与国家政权或准政权组织等同起来的做法,保持农民协会的民间性;其次,要坚持农民协会的自治性,要让它们能够独立地处理自己的事务;再次,要保持农会组织的自愿性,加入农民协会,不是一种法定的义务,而是一种法定的权利,一定要建立合理的退出机制。更多各种类型的农民协会将改变中国农民一盘散沙的现状,必将使得中国乡村的治理拥有一个更加可靠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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