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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是英文Initial Public Offerings的缩写,中文意思是首次公开募股,也就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简言之,IPO就是新股票上市的意思。
目前,企业在国内IPO的途径无外乎三种: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在多层次资本市场中,主板市场规模最大,中小板次之,创业板相对最小。资料显示:截止到2010年12月31日,在上海证交所主板A股上市的公司共计有884家,总市值达17.8万亿;深圳中小板2004年5月份启动,上市公司531家,总市值3.5万亿;深圳创业板2009年10月30日第一批28家公司上市,至去年底共上市153家,总市值0.7万亿。
企业无论选择何种方式IPO,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但三种上市方式在发行、上市及监管的具体规则上有所区别,体现在中国证监会及沪、深交易所对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不同的法律规则中。本文将对国内三种上市方式的异同进行介绍,以帮助企业通过比较不同上市方式,对照自身情况找到最适合本企业的上市之路。
首先,主板和中小板的发行条件实际是相同的,只不过中小企业板的企业规模小一点,在深圳证交所上市,而主板企业规模较大,是在上海证交所上市。因此,广义的主板市场也包括中小板。这样一来,我们只需重点比较创业板和主板。具体而言,在主板上市或在创业板上市的不同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对拟上市企业的类型要求不同
企业若在主板上市,所属行业及类型方面并没有限制,任何企业只要符合规定的标准都可以申请上市。而企业选择在创业板上市,则在企业的行业及类型方面有要求,需是自主创新企业及其他成长型创业型企业,具体来说应当满足“两高六新”要求,“两高”是指成长性高、科技含量高;“六新”即:新经济、新服务、新农业、新材料、新能源、新商业模式。
二、对拟上市企业的规模和股本要求不同
主板上市企业规模一般较大,公司股本要求发行前不少于3000万元,发行后最低要求是5000万元。而创业板的特点是企业规模小,筹资额小,发行后总股本不低于3000万元。
三、对拟上市企业的盈利要求不同
根据证监会2006年5月17日颁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发行人在主板IPO必须达到的盈利标准是:(1)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3)最近一期不存在未弥补亏损。这三个标准必须同时具备。
而创业板对发行人的盈利要求相对较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发行人的业绩指标: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500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30%。需要指出的是,这两项业绩指标是选择性标准,只要二选一即可。
四、对拟上市企业中无形资产的比例要求不同
主板市场为防止发行人出现资本不实的情况,对发行人无形资产的比重作出了限制,要求发行人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而创业板市场因其面向创新性企业,自主知识产权是其主要利润来源,因此对无形资产的比例没有限制,仅要求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这就意味着选择创业板上市的企业可以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无形资产最高可以达注册资本的70%。
五、对拟上市企业的主营业务要求不同
主板要求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更。创业板要求发行人应当主营一种业务,最近2年内主营业务没有重大变化。
六、对拟上市企业的董事及管理层要求不同
主板要求发行人最近3年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而创业板的要求是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七、对拟上市企业实际控制人的要求不同
主板要求发行人最近3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而创业板的要求是2年。另外,创业板还对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提出了特别要求,即“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可见,与主板相比,创业板对发行人的公司治理要求相对严格。
八、对拟上市企业募集资金运用要求不同
主板要求募集资金应当有明确的使用方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而创业板的资金运用更为严格,要求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发展主营业务。
九、上市报审环节不同
对主板上市的企业要求初审时需征求发行人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及国家发改委的意见;而对企业在创业板上市报审,则省略了该程序。
十、发审委组成人员不同
根据证监会2009年5月13日新修订的《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证监会对主板和创业板分别设立发行审核委员会,主板发审委委员为25名,其中证监会的人员5名,证监会以外的人员20名。创业板发审委委员为35名,其中证监会的人员5名,中国证监会以外的人员30名。主板发审委委员和创业板发审委委员是各自独立的,相互不能兼任。
十一、对保荐人的持续督导期间要求不同
保荐人对主板IPO企业的持续督导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2个完整会计年度(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为剩余时间及其后1个完整会计年度)。对于创业板,该期限要求均做了延长,分别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持续督导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3个完整会计年度(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为剩余时间及其后2个完整会计年度)。
十二、信息披露要求不同
创业板在信息披露方面比主板要求更为严格,具体表现为:一是实行网站为主的信息披露方式;二是要求实时披露;三是可在中午休市期间或下午三点三十分后披露临时报告,披露标准更加严格;四是增加创业板市场风险特别提示。
十三、退市制度不同
创业板采取了比主板市场更为严格的摘牌制度,除主板规定的退市标准外,创业板企业如发生以下情况,将会面临被摘牌:1、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净资产为负;3、股票连续120个交易日累计成交量低于100万股。在退市程序上,创业板也不必然要像主板市场那样经过ST、*ST等警示过渡阶段,而是一旦出现较为严重的违规情况,将可直接摘牌退市。另外,创业板公司退市后不再像主板一样,必须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如符合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条件,退市公司可自行委托主办券商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提出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转让的申请。
最后,投资者准入制度不同
只有具有两年以上(含两年)股票交易经验的自然人投资者才可以申请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而主板对投资者没有这些限制,也没有准入要求。
简言之,创业板与主板(包括中小板)分别独立运作,拥有独立的组织管理系统和交易系统,采用不同的上市标准和监管标准。创业板市场最大的特点就是低门槛进入,严要求运作,为大批高成长型中小企业开辟了新的融资渠道。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应紧紧抓住当前上海四个中心建设的契机,抓住资本市场历史性转折的有利时机,加快企业改制上市步伐,为企业构建一个持续健康发展的新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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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企业在国内IPO的途径无外乎三种: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在多层次资本市场中,主板市场规模最大,中小板次之,创业板相对最小。资料显示:截止到2010年12月31日,在上海证交所主板A股上市的公司共计有884家,总市值达17.8万亿;深圳中小板2004年5月份启动,上市公司531家,总市值3.5万亿;深圳创业板2009年10月30日第一批28家公司上市,至去年底共上市153家,总市值0.7万亿。
企业无论选择何种方式IPO,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但三种上市方式在发行、上市及监管的具体规则上有所区别,体现在中国证监会及沪、深交易所对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不同的法律规则中。本文将对国内三种上市方式的异同进行介绍,以帮助企业通过比较不同上市方式,对照自身情况找到最适合本企业的上市之路。
首先,主板和中小板的发行条件实际是相同的,只不过中小企业板的企业规模小一点,在深圳证交所上市,而主板企业规模较大,是在上海证交所上市。因此,广义的主板市场也包括中小板。这样一来,我们只需重点比较创业板和主板。具体而言,在主板上市或在创业板上市的不同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对拟上市企业的类型要求不同
企业若在主板上市,所属行业及类型方面并没有限制,任何企业只要符合规定的标准都可以申请上市。而企业选择在创业板上市,则在企业的行业及类型方面有要求,需是自主创新企业及其他成长型创业型企业,具体来说应当满足“两高六新”要求,“两高”是指成长性高、科技含量高;“六新”即:新经济、新服务、新农业、新材料、新能源、新商业模式。
二、对拟上市企业的规模和股本要求不同
主板上市企业规模一般较大,公司股本要求发行前不少于3000万元,发行后最低要求是5000万元。而创业板的特点是企业规模小,筹资额小,发行后总股本不低于3000万元。
三、对拟上市企业的盈利要求不同
根据证监会2006年5月17日颁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发行人在主板IPO必须达到的盈利标准是:(1)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3)最近一期不存在未弥补亏损。这三个标准必须同时具备。
而创业板对发行人的盈利要求相对较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发行人的业绩指标: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500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30%。需要指出的是,这两项业绩指标是选择性标准,只要二选一即可。
四、对拟上市企业中无形资产的比例要求不同
主板市场为防止发行人出现资本不实的情况,对发行人无形资产的比重作出了限制,要求发行人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而创业板市场因其面向创新性企业,自主知识产权是其主要利润来源,因此对无形资产的比例没有限制,仅要求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这就意味着选择创业板上市的企业可以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无形资产最高可以达注册资本的70%。
五、对拟上市企业的主营业务要求不同
主板要求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更。创业板要求发行人应当主营一种业务,最近2年内主营业务没有重大变化。
六、对拟上市企业的董事及管理层要求不同
主板要求发行人最近3年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而创业板的要求是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七、对拟上市企业实际控制人的要求不同
主板要求发行人最近3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而创业板的要求是2年。另外,创业板还对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提出了特别要求,即“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可见,与主板相比,创业板对发行人的公司治理要求相对严格。
八、对拟上市企业募集资金运用要求不同
主板要求募集资金应当有明确的使用方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而创业板的资金运用更为严格,要求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发展主营业务。
九、上市报审环节不同
对主板上市的企业要求初审时需征求发行人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及国家发改委的意见;而对企业在创业板上市报审,则省略了该程序。
十、发审委组成人员不同
根据证监会2009年5月13日新修订的《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证监会对主板和创业板分别设立发行审核委员会,主板发审委委员为25名,其中证监会的人员5名,证监会以外的人员20名。创业板发审委委员为35名,其中证监会的人员5名,中国证监会以外的人员30名。主板发审委委员和创业板发审委委员是各自独立的,相互不能兼任。
十一、对保荐人的持续督导期间要求不同
保荐人对主板IPO企业的持续督导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2个完整会计年度(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为剩余时间及其后1个完整会计年度)。对于创业板,该期限要求均做了延长,分别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持续督导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3个完整会计年度(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为剩余时间及其后2个完整会计年度)。
十二、信息披露要求不同
创业板在信息披露方面比主板要求更为严格,具体表现为:一是实行网站为主的信息披露方式;二是要求实时披露;三是可在中午休市期间或下午三点三十分后披露临时报告,披露标准更加严格;四是增加创业板市场风险特别提示。
十三、退市制度不同
创业板采取了比主板市场更为严格的摘牌制度,除主板规定的退市标准外,创业板企业如发生以下情况,将会面临被摘牌:1、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净资产为负;3、股票连续120个交易日累计成交量低于100万股。在退市程序上,创业板也不必然要像主板市场那样经过ST、*ST等警示过渡阶段,而是一旦出现较为严重的违规情况,将可直接摘牌退市。另外,创业板公司退市后不再像主板一样,必须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如符合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条件,退市公司可自行委托主办券商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提出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转让的申请。
最后,投资者准入制度不同
只有具有两年以上(含两年)股票交易经验的自然人投资者才可以申请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而主板对投资者没有这些限制,也没有准入要求。
简言之,创业板与主板(包括中小板)分别独立运作,拥有独立的组织管理系统和交易系统,采用不同的上市标准和监管标准。创业板市场最大的特点就是低门槛进入,严要求运作,为大批高成长型中小企业开辟了新的融资渠道。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应紧紧抓住当前上海四个中心建设的契机,抓住资本市场历史性转折的有利时机,加快企业改制上市步伐,为企业构建一个持续健康发展的新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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