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犯罪的立法完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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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随着网络时代的发展,网络技术发展十分迅速。与此同时,伴随着而来的则是一系列的网络犯罪问题。目前,我国网络犯罪的形势十分严重,由于网络的错综复杂性,新修订的《刑法》修正案九虽然对网络犯罪做出了一些规定,但是仍有不足之处,因此在此基础上对完善网络犯罪提出一点建议。本文从网络犯罪的现状、特征等出发来提出一些建议,完善网络犯罪立法。
  关键词 网络犯罪 特征 概念
  作者简介:刘琼楠,西华师范大学,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5-273-02
  一、 引言
  从世界上第一台计算机问世以来,计算机网络的迅猛发展超过了许多人的预料,网络在人们的学习生活中扮演者不可替代的作用,人们对它的依赖性越来越强,逐渐的走进了我们的生活,信息化时代的脚步也离我们越来越近。但是,事物总是具有两面性的,计算机网络为我们构建了一个虚拟的网络空间,这个空间给我们带来便捷的同时,也不可避免的带来了许多社会问题,比如说网络犯罪就是其中的一個。由于网络的隐蔽性、犯罪形式的多样性等特点,造成了一旦发生网络犯罪,侦查人员不易侦查,取证困难,这就使得网络犯罪的日益猖獗,给国家和社会造成巨大的损失。国家制定刑法的目的虽然是为了惩罚犯罪,制止犯罪行为,但是法律不可能十全十美, 总会有兼顾不周的地方,而且法律的也是有限度的,我国的《刑法》虽然对网络犯罪做了详细的规定,但是在打击犯罪方面仍然有一些不足之处,这就需要去完善。
  二、网络犯罪的概念和特征
  (一) 网络犯罪的概念
  网络犯罪是伴随着计算机网络的发展而产生的,与网络技术密切相关,是从“计算机网络犯罪”的概念中发展而来,由于计算机应用技术的普及,也相应的给犯罪的手段、形式带来多样化发展,这些就使得理论界对网络犯罪的概念的界定有所不同,尚没有一个明确的概念。可以说,我国的网络犯罪之所以得不到法律有效的规范,是因为没有一个统一的理论概念去界定。其中,美国的相关司法部门将网络犯罪就定义为:“在导致成功起诉的非法行为中,计算机技术和知识起了基本作用的非法行为。”我国目前的有关学者对网络犯罪的概念持两种观点,一种是最狭义的观点,认为网络犯罪就是单纯的指刑法所规定的;另一种是最广义的看法。认为网络犯罪就是利用计算机当做辅助工具而实施的犯罪行为。对此,笔者也提出了自己的观点,所谓网络犯罪就是指刑法所规定的犯罪主体,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利用一些技术手段而实施的专门针对计算机网络安全、影响计算机程序正常运行的对社会危害比较大,应当受到法律处罚的行为。
  (二) 网络犯罪的特征
  1.犯罪主体的多元化:随着网络技术的推广,使用计算机的人员越来越多,而且日趋大众化。就农村而言,一般使用计算机的人员也很普遍,几乎每家每户都会有几口人会使用。就网络犯罪而言,并不需要犯罪分子具备计算机专业水平,只需具有相应的基础都可以利用网络犯罪,因此,各种职业,各种年龄的人都会有可能实施犯罪。
  2.犯罪主体的低龄化:根据统计,我国网络犯罪的主体平均年龄大约都在16岁到40岁之间,平均年龄大约在24岁,呈现出低龄化的趋势,有的甚至是青少年犯。
  3.传播速度快,波及范围广:由于网络具有快速性的特点,一旦犯罪嫌疑人利用网络实施犯罪肯定不会只涉及到一个人或者几个人这么简单,往往都是牵一发而动全身,波及到许多人甚至是各个省份。
  4.具有隐蔽性:在网络犯罪中,犯罪主体的犯罪手段比较很高明,技术也很隐秘,网络本身就是一个虚拟的世界,犯罪人一旦实施犯罪行为,就很难掌握证据。相比较一般的犯罪而已,犯罪分子会留下许多痕迹,可供公安机关去侦查,比如说血迹、脚印、作案工具、监控视频等。而网络犯罪,犯罪分子犯罪后虽然也会留有一些痕迹,但这些证据相对而言,比较难以探寻。
  5.社会危害性比较大:同一般的犯罪而言,网络犯罪造成的社会危害更大。由于网络技术的发展,一旦犯罪分子利用网络来对国家的一些重要部门进行侵犯时,造成的后果是无法估计的,它不仅使国家的重要信息泄露,还有可能使国外间谍很轻易的窃取国家信息。
  三、当前我国网络犯罪的现状
  随着网络技术的迅速蔓延,国内网络犯罪的案件也呈上升的趋势。2015年2月1日中国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在其网站上公布了2015年度全国典型网络犯罪的十大电典型案件,这些案件社会危害性极其大,对社会的影响十分恶劣,最典型的就是利用微信红包赌博案。据相关新闻报道,2015年,全国共侦破各种类型网络犯罪案件多达600多起,总共涉案金额高达几千万,给我们的国家和社会造成了极大的财产损失。其中,多数犯罪嫌疑人为男性,年龄大都在18-40岁之间,网络犯罪的案件大都发生在北京、上海、这些经济比较发达的城市。
  在这个经济飞速发展的年代,我们不得不说网络的确在许多方面给我们带来了好处,比如说现在很多人可以很方便的通过网络进行购物、通话等,但是网络在给人们带来好处的同时,也会产生许多问题。就目前来看,网络犯罪的比例逐年上升,究其原因不外乎就是很多人学会使用互联网,于是利用网络的独特性来实施犯罪,在我国网络犯罪大都是传统的犯罪,一是主要是进行网络诈骗,这种主要通过盗取支付宝账号、QQ号等冒充好友来实施诈骗,这种在网络犯罪中最为常见;二是网络淫秽物品传播,这种类型的犯罪分子非法提供色情链接或者在网上出售色情物品等,其中最典型的就是2015年的“快播”一案。三是网络侵权,许多犯罪分子利用网络故意捏造或者诽谤他人或者有的由于想出名,故意在网上传播虚假消息。
  四、国外立法现状
  (一)美国
  美国在打击网络犯罪方面,采取比较严密而完整的措施,它们在立法方面的做法是根据新出现的网络犯罪的情况,制定专门与之相对应的法律法规并对互联网实施严厉的管理,以网络侵权为例,美国国会通过了《数字千年版权法》来对互联网上各种版权侵权案件进行立法管理。美国通过的第一项关于打击互联网犯罪的法律是《佛罗里达计算机犯罪法》,内容主要包括侵犯计算机系统等,另外美国还有设有专门的机构来对网络系统进行监管,比如说美国的联邦通信委员会、美国司法等机构均有权对网络实施监管。在联邦政府这一层面,通过的有关网络犯罪的立法主要有《商业间谍法》、《正当通讯法》、《邮件与电报诈欺法》等。   (二)韩国
  韩国十分重视互联网的管理,在对互联网的监管中极其严格。韩国不仅是世界上第一个实施网络实名制的国家,也是世界上第一个成立网络审查机构的国家。在1995年,韩国出台了《电子传播商务法》,并对网络系统进行全方位的监管,对不健康的网站及信息实施严打。韩国有关网络管理最主要的法律是《促进使用信息通信网络及信息保护关联法》,此后又通过了《个人信息保护法》、《位置信息保护法》、《促进使用信息通信网络及信息保护关联法》等。韩国的《刑法》也规定了有关 网络犯罪的行为,并对实施计算机网络犯罪的人加重处罚。
  (三)日本
  日本网络犯罪的行为一直以来层出不穷,不断地困扰着日本政府和公民,网络诈骗、网络从事色情活动、计算机病毒传播从出现在日本公众的视野中以来,更是不断地泛滥,已经 影响到人们的正常生活。为了规范网络信息安全,日本政府通过了专门管理计算机网络的法律,即《电讯事业法》;随着网络技术的逐渐发展,日本又通过了《规范互联网服务商责任法》和《打击利用交友网站引诱未成年人法》、《青少年安全上网环境整备法》和《规范电子邮件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反垃圾邮件法》等法律法规来规范和治理网络犯罪现象,在刑法方面,日本内阁对《刑法》进行修订,加大了对制度和传播电脑病毒的处罚力度。
  (四)法国
  法国在保证互联网安全上面做出了许多努力,法国议会通过了《数字经济信任法》、《网络著作权保护法》、《内部安全行动法》等。《数字经济信任法》该法在肯定网络带来的积极作用的同时,也阐述了网络对于人们的生活、信息安全等方面存在的威胁以及作为互联网的使用者应当承担的责任;2009年3月,通过的《内部安全行动法》,该法加大了对网络犯罪的打击力度与处罚力度,其中对盗取网络信息用户的行为,法律给予了刑法处罚以及罚款;《网络著作权保护法》主要是专门针对网络侵犯案件,其中成立了专门的机构对网络侵权进行监管,严厉打击各种网络侵权活动。
  五 、我国当前网络犯罪存在的缺陷
  (一) 缺乏对网络犯罪过失的规定
  虽然新修订的《刑法修正案(九)》针对网络犯罪又细化了一些规定,增加了几项罪名,但是网络的发展是日新月异的,我国的新修订的《刑法》对网络犯罪的主观方面认定仍然是只有当犯罪主体存在故意的情况下才构成犯罪,而对过失则认定不构成犯罪,如“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罪”。所谓故意就是指明知其行为会造成严重的后果而在心理上放任或者希望此种结果发生。在现实的生活中,由于本身的疏忽大意造成危害网络安全的事件发生,是大有存在的。如果对于过失不能认定构成网络犯罪,也必会给国家和社会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
  (二) 犯罪主体过于狭窄
  我国《刑法》对于犯罪主体一般都是年满十六周岁,才能负刑事责任,对于已满十四不满十六周岁只有犯刑法规定的八类特殊的犯罪行为才能够承担刑事责任,否则均不应负刑事责任。对于网络犯罪而言,不要求行为人完全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能力,只要具有相应的网络技术,而且对于未成年来说,其学习和掌握网络技术十分快,能够轻易地利用网络实施犯罪。
  (三) 网络犯罪的国际化合作滞后
  由于网络环境具有开放性的特征,网络犯罪的国际化趋势越来越强,网络犯罪不止是发生在一个国家或者地区,而是往往涉及到数个地区。但是,我国在国际网络犯罪中还没有一个明确的态度,这也就使得一些网络犯罪无法得到法律的管理与控制。
  六、 完善我国网络犯罪的措施
  (一) 规定犯罪的过失
  我国《刑法》中对网络犯罪的主观心态都是故意,而对过失并没有任何的规定,但是这并不能排除网络犯罪的主观方面就没有过失,由于网络犯罪比较特殊,如果只对犯罪的故意才构成刑法规定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不利于社会和国家的稳定和谐,因此从大局着想,应该将犯罪主体利用网络,具有重大过失的情形也纳入刑法的范围。
  (二)应当降低网络犯罪的刑事责任能力的年龄
  在我国,实施网络犯罪中也有一部分是未成年,由于未成年好奇心比较重,接受新事物能力相对来说比较容易,网络对于他们来说比较熟悉,这些都会使未成年通过网络的途径实施犯罪行为,满足他们寻求刺激的心理,这些行为一旦发生所造成的后果也是很严重的。因此,应该降低网络犯罪主体刑事责任年龄,但是可以给予未成年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加强国际间的合作
  要想更好的预防网络犯罪的发生,必须加强各国之间的强强合作,在世界范围内建议一个统一的“网”来管理网络犯罪,各国统一联合打击网络犯罪,要做到网络犯罪和网络合作均无国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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