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社会管理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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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实践中的具体贯彻执行需要以社会管理创新为出发点,也有利于进一步推动社会管理创新。《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作出的修改,坚持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也体现了社会管理创新的需要。检察机关在贯彻实施《刑法修正案(八)》时,要注意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推动社会管理创新结合起来,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关键词 社会管理创新 宽严相济 检察机关
  作者简介:尚保华,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周晓娟,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11-203-03
  
  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关系
  (一)刑事政策与社会管理的关系
  刑事政策是现代文明重要成就之一,刑法的政策化是现代刑法最重要的特征。 无论是刑法的制定还是执行,都体现和贯彻着刑事政策,也离不开刑事政策。而刑法规范着一切个人和组织的行为,是社会基本的行为准则,因此,刑法也就成为社会管理及其创新的一个重要的平台。这就决定了刑事政策与国家、社会的管理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二者相互影响。只有根据社会变迁的情况及时调整刑事政策,才可以有效地发挥刑事政策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发展方面的积极作用。
  刑事政策与社會管理是息息相关的。刑事政策体现着社会管理的需要,无论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还是“严打”,这些刑事政策在维护社会稳定、加强社会管理方面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前者促进了新中国政权的巩固,后者则为改革开放后建立经济秩序提供了支持和保障。但是很长一段时间以来,严打在实践中被过分地强调了,逐渐出现了重刑主义的倾向,不管是司法机关还是社会公众在具体案件中都偏重于严惩,宽大逐渐被忽视,甚至在实际运用中受到排斥。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我国逐步进入了一个社会转型期,突出地表现出利益趋向多元化、社会矛盾日益复杂和容易激化、犯罪高发等特点。犯罪本身就是矛盾冲突的体现,如果一味地强调打击和严惩,本来已经存在的社会矛盾就会进一步计划,社会对立面也会进一步扩大,社会消极因素会不断增加,不利于社会和谐。因此,在这样一个时期,社会管理需要创新,以最大限度地增加有利于和谐的积极因素。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提出,适应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政治需要,也是现实社会管理的需要。
  (二)当前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关系
  目前中国的社会问题明显增多,社会本身更加活跃、开放,社会流动性增强,社会结构发生变化,阶层、群体利益冲突增加。同时社会诉求不断提升,维权意识更加强烈,导致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社会管理面临着一定的风险。从根本上讲,当前社会矛盾的纠结点在于人民群众日益增强的权利意识和公民意识,与缺乏制约、监督的公权之间的矛盾。社会矛盾触点多、燃点低、处理难,表现出明显的“体制性思考”特征,原有的与计划经济相伴生的社会管理体系明显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状况。 在这个时代背景下,社会管理创新的命题应运而生。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党中央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新形势下提出的一项重要政策,是当前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宽严相济中的“宽”是指宽大、宽缓,“严”是指严格、严厉。宽严相济就是:针对犯罪的不同情况,区别对待,该宽则宽,该严则严,有宽有严,宽严适度;“宽”不是法外施恩,“严”也不是无限加重,而是严格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的刑事法律,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来惩罚犯罪,做到“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只有这样才能符合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
  无论是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还是社会管理创新,都是在我国建设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提出的,二者都根源于社会发展的需要,并有着密切的内在关系:
  一方面,社会管理创新推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和发展。李斯特曾根据犯罪原因二元论作出了“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的著名论断。推进社会管理创新,进一步完善社会管理体系,既要全面展开工作,又要抓住源头性、根本性和基础性的问题,重点在于解决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特殊人群帮教管理、社会治安重点地区综合治理、网络虚拟社会建设管理、社会组织管理服务等问题。解决这些问题的需要无疑会对刑事政策的贯彻产生影响,也会使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得到进一步细化,更具有可操作性。这在《刑法修正案(八)》中已经显现出来,下文将详细论述。
  另一方面,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助力社会管理创新,是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管理创新在刑事司法领域的基本指导思想和体现。当前我国的社会管理创新工作是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大背景下展开的。社会管理创新的方向也是走向法治化,推动社会科学、和谐发展。各种社会管理创新的具体举措,都应当在法治的框架下展开,因为只有在法治框架内完成的社会管理创新,才是真正的创新,才会有持久的生命力。而做到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建成法治国家,也是最大的社会管理创新。刑事政策是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的灵魂,它对于刑事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必将对社会管理创新起到推动和促进作用,不仅能够解决具体的社会管理创新问题,也能够保证社会管理创新在法治的环境下规范运行。
  二、《刑法修正案(八)》所体现的刑事政策与社会管理创新理念
  《刑法修正案(八)》一方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个标杆,一方面又是应时而生的产物,适应社会发展和实践需要,无论是对刑罚结构的调整,还是罪名方面的修改,都充分贯彻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并集中体现了当前形势下社会管理的客观需要,对当前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和法治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进行调节,充分回应了社会热点和民生诉求。
  (一)减少死刑的适用范围
  《刑法修正案(八)》共计删除了对13种非暴力经济犯罪的死刑,占刑法中死刑罪名总数的19.1%。同时,扩大了法定不适用死刑的范围,明确规定了对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老年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我国一度出现很高的废除死刑的呼声,认为废除死刑可以减少人为剥夺生命的不人道行为,消除因死刑制度缺陷产生误杀的可能性。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废除死刑没有现实意义,但不可否认的是,我国的刑法死刑罪名偏多,有时死刑的适用会导致社会矛盾的激化,也不符合刑罚一般预防的目的。
  (二)完善刑罚结构,改变“生刑过轻”的局面
  其一,提高了有期徒刑数罪并罚的最高期限,根据数罪的总和刑期来判断,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数罪并罚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其二,延长了无期徒刑实际执行的最低期限。无期徒刑减刑后的实际执行期限不能少于十三年,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方可假释。其三,提高了对死缓犯减刑后的最低服刑期限。我国一直存在死刑和生刑间“断层”的尴尬局面,刑法的修改使得死刑和生刑之间的过渡更为平滑,起到了一种平衡作用,使得刑罚结构更为合理,也使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司法实践中能够得到更好的实现。
  (三)增加非监禁刑的适用
  非监禁刑是指在监狱等羁押场所之外对犯罪人使用的刑事制裁方法的总称,即包括罚金、赔偿、没收财产、资格限制等刑种,又包括缓刑、假释等刑罚执行制度。 《刑法修正案(八)》对管制、缓刑、假释、罚金等非监禁刑罚和措施进行了修改和完善,以更好地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其一,进一步明确了适用缓刑和假释的条件;其二,明确规定对于符合缓刑条件的未成年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老年人,应当宣告缓刑;其三,增加法官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罪犯附加禁止性判令的规定。
  (四)将社区矫正纳入刑法
  《刑法修正案(八)》将社区矫正正式写入刑法,使得“社区矫正”一词第一次正式出现在刑法文本中,充分肯定了我國社区矫正试行以来的成功经验,确立了社区矫正的性质,符合刑罚轻缓化的国际潮流。社区矫正是以社会资源的整合为基础,以社会环境为背景,以社会干预为手段的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充分利用社会各方面力量,是社区矫正区别于监禁矫正的重要特点。 这一方面有利于调动罪犯的改造积极性,自觉地认罪悔罪,改过自新,有效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另一方面把那些不需要、不适宜监禁的罪犯放到社会上执行刑罚,监狱更可以集中力量改造那些罪行严重、主观恶性深、社会危险性大的罪犯。
  (五)突出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促进社会公正的实现
  《刑法修正案》把一些侵害人民群众利益,危害公民生命健康,社会公众反映强烈的行为规定为犯罪,或降低入罪的门槛,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严的一面。《刑法修正案(八)》增设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危险驾驶罪,对食品安全犯罪降低入罪条件,加重处罚,将一些以前由行政手段或民事手段调整的违法行为规定为犯罪,以刑罚手段加以调整,以保护公民的切身利益。这些修改与关注民生的整个政治环境和社会环境相适应,更凸显了刑事政策和刑事立法在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三、检察机关在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推动社会管理创新中的职能设计
  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对部分社会管理活动负有监督职责,既是创新的主体,又是推进创新的力量。检察机关在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工作中,必须坚持法治、职能、协调、长效的原则,重点抓好执法办案活动创新、服务保障工作创新、内部管理方式创新等工作。
  社会管理创新要求检察机关要把重点人群的帮教管理、重点地区的排查整治、虚拟社会的建设管理等作为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领域,认真履行打击、监督、预防、保护的职责,进一步完善法律监督机制。 因此,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过程中,应当深入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妥善处理好宽与严的关系。
  一是在执法办案中合法、合理运用检察机关裁量权。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就是检察官在行使检察权过程中的斟酌处理权,即检察官根据法律授权,就是否实施以及如何实施刑事追诉所行使的酌定处理权。 检察机关在司法实践中应积极探索裁量权的运用,一是运用好不批准逮捕和不起诉制度,尤其是在办案中总结不予逮捕和相对不诉的把握条件,以弥补法律规定偏于空泛的漏洞。积极探索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我国运行的可能性。二是坚持程序上的区别对待,对轻罪案件,积极探索轻罪案件快速审理程序,尽可能减少不必要的办案环节;对符合简易程序审理的,尽量适用简易程序。三是用好量刑建议,保证宽严相济在定罪和量刑上都得以实现。
  二是严格贯彻《刑法修正案(八)》关于轻缓刑事政策的运用,重点是未成年人不作为累犯、免除其前科报告义务;7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犯罪从轻、减轻处罚,一般不适用死刑;缓刑的适用条件以及坦白从宽等规定。这是在刑法层面进一步体现对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的关爱,是对社会管理的一种弥补和创新。检察机关在批捕起诉工作中,对于上述规定应严格把握,坚决贯彻从宽处理的方针。
  三是进一步健全青少年维权机制。《刑法修正案(八)》,体现了对青少年的特殊保护,检察机关应当把新规贯彻到实处,进一步健全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机制。其一,要由专门的部门和人员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加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专业性;其二,严格贯彻未成年人不作为累犯、免除前科报告义务等规定,探索实施前科消灭制度;其三,在批捕、起诉环节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积极落实轻缓刑事政策,重点是加强对非本地户籍未成年人诉讼权利的平等保护,确保他们取保候审和判处缓刑、接受社区矫正的权利。认真做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处理前社会调查、案件处理后回访帮教等工作,和社会相关机构合作设立帮教基地。强化对非在校生未成年人的法制宣传教育,完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工作机制。
  四是进一步完善“检调对接”机制。即在检察工作中进一步做好以调解的手段化解矛盾的执法办案方式。在刑检部门中继续探索刑事和解工作机制,在合适的时机引入人民调解,借助在人民调解组织的主持下犯罪嫌疑人同被害人或其亲属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经批捕、公诉部门依法监督和认定,依照法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作出相关从轻处理,以最大限度地使社会关系得到修复。
  五是积极探索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推进社区矫正制度进一步发展。《刑法修正案(八)》中首次规定了对管制、缓刑和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相关条款,这是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的一项重要改革,目的是对这部分犯罪人采取更加有效地监督管理方式,使他们更好地融入社会。检察机关自2003年社区矫正制度试点以来,在该领域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前,正式的社区矫正法尚未出台,检察机关应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在非监禁刑执行过程中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一是探索建立专门的社区矫正监督机构,在现有监所检察部门的基础上,增设专门负责社区矫正的分部门和人员,或者有条件时设立专门的社区矫正检察部门,对社区矫正决定的做出、运作、社区矫正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社区矫正对象权利保障进行检察监督,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检察监督落到实处。而是完善社区矫正监督机制,包括检察机关定期走访、约见检察官、矫正对象投诉、控告等制度,防范矫正对象漏管、脱管现象以及执法人员职务犯罪的发生。 在发生违法行为时,应当及时提出检察建议予以纠正。
  
  注释:
  ①林纪东.刑事政策学.正中书局.1963年版.第9页;刘东根.两极化——我国刑事政策的选择.中国刑事法杂志.2002(6).第4页.
  ②吴宗宪.论社会变迁与刑事政策的调整.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5).第3页.
  ③李建国,张建兵.应着眼四个方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人民检察.2010(5).第79页.
  ④高铭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酌定量刑情节的适用.法学杂志.2007(1).第3页.
  ⑤马登民.刑罚的体系与种类.中国法制出版社.1997年版.第393页.
  ⑥戴锦华,郭彦珍.社区矫正法律监督与社会管理创新.http://www.cnjccn.net/wenhua/news70029.html.2011年5月20日.
  ⑦王文阁.检察机关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途径和方法.法制日报.2010年9月29日.
  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的实施意见》.
  ⑨龙宗智.检察官自由裁量权论纲.人民检察.2005(8).第16页.
  ⑩李密.试论社区矫正中的检察监督.法制与社会.2010(4).第15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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