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民间金融发展管理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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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现代经济的核心是金融,而农村经济发展的核心则是民间金融。作为一项依附于农村经济发展道路上的制度安排,民间金融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也有自身的优点和缺点。将民间金融往规范化的道路上引领,降低其在各方面带来的负面作用,具有一定的意义。本文在此背景下,在阐述我国农村民间金融发展概况基础上,分析其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最终提出相应对策建议。
  关键词:农村;民间金融;发展
  一、我国农村民间金融发展现状
  在我国民营经济中,作为正规金融补充的民间金融是独一无二的,但它应该如何发展成了最近业内人士普遍关心的问题。民间金融的融资规模虽然在不断扩大,随之而来的却是经常出现的资金链断裂现象。
  专家曾对民间融资现状调研,调查显示,直到2014年6月末,我国的民间融资规模总量约为6.79万亿人民币,占企业贷款余额比重为12.1%,占当时贷款余额的8.9%,银监会测算民间融资规模约在5万亿至7万亿之间。民间融资有的通过民营企业进行内部集资,有的通过票据贴现或发行有价证券等方式,将家庭和企业在投资回流、生产生活盈余方面收回的闲余资金融通给追求高额利润的中介机构或急需资金的中小企业,最终进行项目投资或投入企业的实业生产。目前,我国民间金融既有传统的形式,也有经过金融创新出现的具有时代特征的形式,如很多的民间信用担保机构和民营机构,在由低级化向高级化不断发展,形式更加多样。同时有资料表明,村镇民营企业的发展和运营在很大程度上借助的都是民间金融的力量,农村民间信贷规模如今早过万亿,但是它的发展速度丝毫没有减慢的迹象,正规信贷规模更是望尘莫及。
  二、我国农村民间金融发展存在的问题
  (一)对农村民间金融认知模糊。农户对于民间金融组织的认知尚且模糊,很多民间金融组织由于政策的限制只能在封闭或者半公开的场合里活动,这就容易使组织在广大农户中的威信难以树立,融资方面存在很大的困难。民间金融组织对民众缺乏社会感召力,成为限制民间金融组织发展的一大障碍。
  (二)缺乏法律的保护和约束。民间金融一直处于国家政策法规的保障范围之外,规制措施的捉襟见肘和立法的乏善可陈,使资金规模总额虽然高达数万亿元的民间金融难以发挥理想的作用。缺乏专门机构的监管,民间金融的健康发展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即使少有的部分规范我国民间金融活动的法律规定,也相对分散、禁止性规范居多,成为民间金融的灰色地带。而且,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护,在某种程度上也给社会带来了不安定因素。
  (三)信用活动不规范。民间金融组织中的大部分都存在信用活动不够规范的问题,随着参与人数的增加、组织规模的扩大,民间金融借贷活动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也日趋严重。民间的金融组织机构基本上处于随意运作的状态,不会按照金融业的正规要求办理业务,从业人员也没有经过正规的培训、引导,缺乏金融业的专业知识、技能,对于金融这种特殊的行业来说,无疑存在很大风险。此外,贷款人对某些借款人的信誉难以了解,对其资金的用途难以知晓,更无法对每笔贷款进行严格的贷前、贷中及贷后调查。
  (四)市场范围狭窄。农村民间金融组织的交易范围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地域的限制,而且组织主要是建立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之上,对于那些规模不算大但彼此了解,有着良好品德的团体来说,是再合适不过的选择。但组织规模和范围的一成不变,使它所依赖的血缘、地缘关系很难被打破。现有的民间金融组织承担大规模集聚资本的能力不高,资金的转移只能在比较小的范围内进行,投资者要进行项目投资,就需要有更广阔的市场供其搜寻投资项目信息,缺乏良好的市场,不利于资金在更大的范围里进行合理配置,大大降低了民间金融的效率。
  (五)金融风险较高。民间金融存在相当高的风险因素,组织结构松散,融资载体多样且融资手段复杂。近年来民间金融规模的日益扩大和借贷利率的不断走高,使民间金融市场风险呈现高发势态,并严重冲击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同时有些民间借贷资金追逐暴力性行业或市场,大量炒作大宗商品和房地产等投机性行为盛行,不断累积的风险有着向正规金融传导的势头,不利于维护经济稳定。另外,民间金融资金来源的合法性也难以甄别。
  三、我国农村民间金融发展的对策选择
  (一)辩证看待农村民间金融。我们必须要正确认识民间金融,尊重民间金融,注意到民间金融的积极作用,对其加强引导和管理,将民间金融与正规金融完全对立起来的观念是有失公允的,两者是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的关系。我们要结合现阶段的“三农”问题对农村民间金融进行改革,系统化的构建农村民间金融体系,在民间金融系统化的组织框架体系下才能全面看待民间金融。如今农村的资金需求仍然强烈,鼓励农村进行自主创新、自主创业,吸收剩余劳动力,发展农村经济成为不可忽视的方面。农村民间金融的内生性会填补正规金融的缺口问题,逐步推进农村民间金融的探讨,树立正确的观念将会产生有利影响。
  (二)创造有利的法治环境。首先要制定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合法民间金融组织的地位,日益扩大民间金融合法化范围,使民间金融活动阳光化。其次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将民间金融纳入标准化管理轨道是引导其健康发展的必然趋势,我国民间金融规制体系的构建亦应顺势而为,赋予民间金融交易自由与营业自由,在此基础上,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重新界定合法与非法金融活动和金融组织之间的界限,将企业间、企业与自然人之间的信贷合约归入法律保护的范畴。
  (三)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是引导民间金融正向发展的首要条件,很多的民间金融组织都是在诚实守信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由金融双方根据关系远近、借款期限自发制定,在这种情况下,信用就显得尤为重要。为保护民间金融借款人的合法权益,可设定一些投资中介组织,将筹资者与分散的投资者连接起来,对贷款条约、放贷人资格、贷款产品构成及风险进行准确无误和完整的信息披露,再由第三方通过对投资中介的监管,将不诚信的交易者驱逐出市场。
  (四)因时、因地发展农村民间金融组织。民间金融基本处于初始阶段的贫困农村地区,以高息的高利贷和不付息的友情借贷为主。对于这些地区,主要是通过维护借贷双方的各项权益,使民间金融组织的合法地位得到广泛认可,让越来越多的农村居民从中获益,适时地引领其走向标准化的发展道路。在我国经济发达的农村地区,其金融市场发达,民营经济所占比重高,对资金的需求大,而由于居民的收入水平较高,手头的资金较充足,因而追求资金增值的欲望也比较强。所以,在这里,关键是加强监管,在合法化的基础上,引导其从高息揽存的无序竞争走向有序化的道路,并对那些已处在衰退期的民间金融组织进行整改。
  (五)完善农村金融保险制度。为规避金融风险,风险控制需从事前进行防范、事中及时处理到事后评价和补偿都要有条不紊地进行,尤其要做好事前防范工作,对于事后补偿机制仍有待进一步完善。而且,处置和化解民间金融风险不是一蹴而就的,当前群众普遍关心关注的就是农村存款保险制度的完善,在所有制和产权制度逐渐多元化的条件下,资金的安全性成为融资双方不得不考虑的问题,存款保险制度能够有效降低民间金融组织的脆弱性,保障农村存款安全并实现农村金融机构的可持续发展,将群众的损失最小化。(作者单位:吉林工商学院)
  课题项目:吉林工商学院校级课题“吉林省新农村建设中的农村金融支持研究”
  参考文献:
  [1]何靖.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新型农村金融机构[J].湖南大学学报,2012,(3).
  [2]张杰.中国农村金融制度:结构、变迁与政策[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
  [3]王曙光.农村金融与新农村建设[M].华夏出版社,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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