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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企业在世界各地大量收购资产,标志着中国海外投资已步入新阶段,这对我国国际税收政策和法规的中性和可靠性也提出硬性要求。本文对正在制定的有关企业境外所得和境外所得税抵免的管理办法提出两个建议,即(一)应将某些境外实体视为透明实体;(二)应允许企业以在一个国家的亏损弥补其在另一个国家的盈利。而推迟这两种制度的设立,将给我国企业对外投资带来相当大的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