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一、基本案情 2012年8月16日至2013年3月24日,犯罪嫌疑人赵某某与龙海市海澄镇蔡某某的金属回收有限公司进行废铁买卖,因双方较为熟悉,并未签订买卖合同,赵某某为了获取更多利润,先后七次雇请车牌为闽DPK876号等在车斗底部加装夹层的货车向蔡某某购买废铁,采用在夹层加水过磅空车重量后将水排空,装满货物后过磅整车重量来计算货物重量的方法,从该公司多载走废铁共计15980公斤(价值人民币33951元),给蔡某某的公司造成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