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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问:我丈夫婚前在县城有一套个人房屋,我与他结婚六年来一直在该房居住。半年前,政府因征地拆迁之需而支付了大笔补偿费用。如今,丈夫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出与我离婚,我虽表示同意,但要求分割补偿费用,丈夫却一口拒绝,理由是房屋是他个人的,所产生的补偿也只能归其个人所有。请问:丈夫的理由成立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