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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2012年以来市场上反复谈论的、希望提高公募基金管理人责任意识的某些想法,本文认为,在开放式基金里,既不应该有“风险准备金”这个概念,也不应该有“业绩报酬”这个想法。
风险准备金
“风险准备金”对于开放式基金来说,经不起推敲。
一、风险准备金从哪里来?基金公司的注册资本金?现在,最高级别的注册资本金普遍是2亿元。一个公司,管理100亿元的资产,亏2%,就空了。这还不包括基金公司之前已有的开支。
二、从基金资产中提取?这是羊毛出在羊身上的把戏,本质上已经荒唐,且也有较多不合逻辑之处,不值得再做讨论。
三、从基金公司的管理费中提取?这是伤害基金公司利益、伤害股东利益的行为。即使他们愿意做出牺牲,但管理费费率本身只有1.50%,即便提取一半也就是0.75%,相对于届时的实际净值折损幅度来看,能够填补上吗?
四、风险准备金若从基金资产或管理费中计提,是要每日计提、定期划出的。若真的想这么做,将按照多长的投资期限?将按照什么样的标准?
五、更为重要的是,开放式基金的根本特点,就是基金规模每日都有可能处于变化的状态之中,即时刻都有申购、有赎回。如果是一次性的补偿,必须要确定某个补偿的时点,那么,之前赎回的投资者是否就该吃亏了呢?恰好在该补偿时点之前申购的资金便享受到了好处,这公平吗?是否还有投资者专门为此来套利呢?
业绩报酬
给予业绩报酬,这种动议的出发点在于借鉴私募的激励机制。这个借鉴的标的本身就有破绽,因为私募也没有显现出各个产品都获得绝对收益,都获得业绩报酬的表现。其实,提取业绩报酬的做法,在公募类开放式基金方面,根本就不具备可操作性。
一、这种做法从本质上混淆了公募基金与私募基金的界限。它表面上与近几年市场上的多种情况有关,本质上与很多投资者在亏损之后的某些情绪化表现有关。为此,市场监管者应该旗帜鲜明地给予正确的引导,而不应该任之随意发泄,损害公募的声誉。
二、业绩报酬如果给了,之后市场出现调整,基金的净值出现波动和阶段性的亏损,又该怎么办?再动用风险准备金来补偿?这样翻来覆去,有没有完?
三、最为根本的,还是在于开放式基金的存续方式决定了这一做法根本行不通。试想,给予业绩报酬,势必要在某个特定的时点从基金的资产中挖出一部分来,参照私募的标准,通常是盈利部分的20%。如果要提取业绩报酬,基金的净值势必会应声而落,那么,问题就由此而生:
一、在提取业绩报酬时点之前已经赎回了的投资者,就不必遭受支付业绩报酬所产生的“损失”了。他们享受到了高收益,却不用支付业绩报酬,这合理吗?
二、在提取业绩报酬之时没有赎回的投资者,因为坚持了长期投资,就该享受这个“损失”吗?
三、在提取业绩报酬之前申购的投资者,进来之后立刻遭受到了净值的下跌,他们没有享受到之前的收益,现在却要支付业绩报酬,这合适吗?
四、在业绩报酬的提取时点前后,相关基金的净值将会出现一定的跳水,那么,聪明的投资者为何不利用这个机会做一把套利呢?即先在净值高的时候赎回,然后当净值掉下来之后再申购。如果投资者都这么聪明,相关基金的提取业绩报酬的时候,岂不是要遭遇巨额赎回?
作者为华泰联合证券基金研究中心总经理
风险准备金
“风险准备金”对于开放式基金来说,经不起推敲。
一、风险准备金从哪里来?基金公司的注册资本金?现在,最高级别的注册资本金普遍是2亿元。一个公司,管理100亿元的资产,亏2%,就空了。这还不包括基金公司之前已有的开支。
二、从基金资产中提取?这是羊毛出在羊身上的把戏,本质上已经荒唐,且也有较多不合逻辑之处,不值得再做讨论。
三、从基金公司的管理费中提取?这是伤害基金公司利益、伤害股东利益的行为。即使他们愿意做出牺牲,但管理费费率本身只有1.50%,即便提取一半也就是0.75%,相对于届时的实际净值折损幅度来看,能够填补上吗?
四、风险准备金若从基金资产或管理费中计提,是要每日计提、定期划出的。若真的想这么做,将按照多长的投资期限?将按照什么样的标准?
五、更为重要的是,开放式基金的根本特点,就是基金规模每日都有可能处于变化的状态之中,即时刻都有申购、有赎回。如果是一次性的补偿,必须要确定某个补偿的时点,那么,之前赎回的投资者是否就该吃亏了呢?恰好在该补偿时点之前申购的资金便享受到了好处,这公平吗?是否还有投资者专门为此来套利呢?
业绩报酬
给予业绩报酬,这种动议的出发点在于借鉴私募的激励机制。这个借鉴的标的本身就有破绽,因为私募也没有显现出各个产品都获得绝对收益,都获得业绩报酬的表现。其实,提取业绩报酬的做法,在公募类开放式基金方面,根本就不具备可操作性。
一、这种做法从本质上混淆了公募基金与私募基金的界限。它表面上与近几年市场上的多种情况有关,本质上与很多投资者在亏损之后的某些情绪化表现有关。为此,市场监管者应该旗帜鲜明地给予正确的引导,而不应该任之随意发泄,损害公募的声誉。
二、业绩报酬如果给了,之后市场出现调整,基金的净值出现波动和阶段性的亏损,又该怎么办?再动用风险准备金来补偿?这样翻来覆去,有没有完?
三、最为根本的,还是在于开放式基金的存续方式决定了这一做法根本行不通。试想,给予业绩报酬,势必要在某个特定的时点从基金的资产中挖出一部分来,参照私募的标准,通常是盈利部分的20%。如果要提取业绩报酬,基金的净值势必会应声而落,那么,问题就由此而生:
一、在提取业绩报酬时点之前已经赎回了的投资者,就不必遭受支付业绩报酬所产生的“损失”了。他们享受到了高收益,却不用支付业绩报酬,这合理吗?
二、在提取业绩报酬之时没有赎回的投资者,因为坚持了长期投资,就该享受这个“损失”吗?
三、在提取业绩报酬之前申购的投资者,进来之后立刻遭受到了净值的下跌,他们没有享受到之前的收益,现在却要支付业绩报酬,这合适吗?
四、在业绩报酬的提取时点前后,相关基金的净值将会出现一定的跳水,那么,聪明的投资者为何不利用这个机会做一把套利呢?即先在净值高的时候赎回,然后当净值掉下来之后再申购。如果投资者都这么聪明,相关基金的提取业绩报酬的时候,岂不是要遭遇巨额赎回?
作者为华泰联合证券基金研究中心总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