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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旅游法规体系,由于开始建立的时间不同,所以完整度也不同,且各具特点。主要体现在日本的旅游法规体系中有旅游基本法做龙头,而中国没有;中国有地方性旅游法规做补充,而日本没有。从旅游法规体系的完整度角度出发,我们还是应该学习日本的做法,出台旅游基本法统领整个法规体系。至于地方性的旅游法规则应该取消,其具有普遍意义的条文应吸收、合并到国家层次的旅游法规条文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