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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际分工的细化,外国厂商尤其是跨国公司,往往移转其生产至他国以改变产品的原产地,或通过改变产品的外观或形态使其产品以不同的种类再输入美国,规避既有的反倾销税令。美国商务部在执行反倾销税令时,一个前提条件就是必须认定特定进口产品是否来自该命令所拘束的国家,以及该产品是否属于该命令所拘束的产品种类范围。这一问题可以通过适用原产地规则解决。对此,美国在反倾销法律制度中通过适用下列规则来认定产品原产地和生产者的国籍,以防止规避反倾销税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