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规范人民法院对执行款物的管理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对2006年5月18日发布施行的《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试行)》(法发[2006]11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