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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界定追及效力的概念入手,确定了抵押权追及效力的独立性及其内容,并分别对在忽视抵押权追及效力的情况下出现的扩充代位物范围的合理性、限制抵押人处分权的实际意义、抵押物第三人以“有效转让”对抗抵押权的学说提出质疑,表述自己的观点,并借鉴国外的立法、司法,提出解决因立法缺陷导致的实际纠纷的办法及完善相关立法的建议,望对我国立法、司法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