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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障地方国家机关工作正常、有序的运转,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国家机关的正职领导人员,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如果因故不能担任职务,都要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从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人选。不少同志认为,这个副职领导人员,应当是在他担任代理人选后能够适时去“代”转“正”的。去“代”转“正”,既是担任代理人选的副职领导人员的挑选条件,又是代理人选的任职目标。在这种去“代”转“正”思想支配下,一些地方出现下列三种决定代理人选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