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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管法》第五十二条并没有把税款追征期的所有情形列举穷尽。国家税务总局的回函以行政解释的方式,弥补了《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有关税款追征期制度立法的一处明显缺陷,但还有以下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税款追征期还有其他情形没有作出解释;国家税务总局对此是否具有解释权及法律效力;偷税罪的修改对税款追征期法律制度产生的影响;关于税款追征期的计算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