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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条文对于诈骗罪的规定中未明确列明行为类型,然而理论界普遍认为诈骗罪的行为方式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在过去的研究中,对于“虚构事实”型的诈骗研究远远超过“隐瞒真相”型的诈骗.“隐瞒真相”型诈骗包括两种类型,“默示诈骗”与“不作为诈骗”.随着当今新型支付方式的发展,“隐瞒真相”型诈骗也逐渐得到学界关注,而这两类诈骗也恰恰对应了“作为犯”与“不作为犯”.本文将立足于传统理论对作为犯与不作为犯的区分,依据诈骗罪的特点以及当今新型支付的问题,对“隐瞒真相”型诈骗展开论述,同时关注到诈骗罪中“信息交互”问题对认定罪名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