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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凯、李傲在《光明日报》上撰文认为,审判公共关系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运行过程中,为使自身与社会公众相互了解、相互舀己合而形成的特定关系。在司法审判中导入公共关系,就是要求人民法院不仅仅是诉讼案件的裁判者,也是法治精神的宣传者和传播者,法制的传播和公共关系的维系应当贯穿于审判工作的全部过程和所有环节之中,这对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具有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