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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如何准确评价"明知是既假冒又伪劣的商品而销售"的行为入手,逐步分析了法条竞合的性质、定位与存在,并认为法条竞合不是真性竞合,而是假性竞合;法条竞合不是罪数论、竞合论、罪数与法条适用统一论,而是法条适用论;法条竞合仅存在于法条间的从属关系,不包括交叉关系.最后,笔者分析了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并认为该款规定不是法条竞合的立法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