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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非典”以来,行政问责制度日益成为热点。本文分析了该制度的理论来源,发展状况,加之近年来频发的群体性事件也要求行政问责制需要进一步完善,但目前行政问责制度不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存在不足。本文结合实际案例指出基层政府实施行政问责出现的一些问题,就此提出对策。
[关键词]行政问责制;基层政府;权责一致
自2003年以来,行政问责制日益成为热点,但是同时也是一个新点。我国行政问责制目前还没有完全制度化和法制化,由于受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在实施中都还存在着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一、行政问责制的内涵
(一)行政问责制的理论来源
1.社会契约理论
社会契约论认为,政府权力的真正来源于公民与公民之间的契约,或公民与政府之间的委托。国家与政府的行为必须以契约所规定的内容为行为的宗旨。社会契约的缔结意味着政府在享有公共权力的同时,也负担了维护公共利益、服务社会、满足公众需求的责任和义务。如果政府不能履行或不正当履行契约规定的内容,人民就可以从共同体中收回他们交出的全部权力,对政府及其行政人员进行问责,追究其责任,使其承担否定性后果。
2.主权在民和平等正义
这是建构问责制政府的根源性学理和法理依据,基于这一理念,政府必须对人民负责,必须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
3.委托代理理论
鉴于委托方和代理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和利益冲突,作为委托人的公民需要制定一套制度来约束代理方的权力,使其对损害委托人利益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增加代理方失职失责的成本,从而更好的为实现委托方的利益服务。
(二)行政问责制的概念
行政问责制,是指一级政府对现任该级政府负责人、该级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在所管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
二、行政问责制与其他概念的区分
行政问责制是由西方开始的,但西方主要强调的是引咎辞职。引咎辞职只是行政问责制的一个部分,它是对于重大的过失承担政治责任,辞去公职,从而缓解政府压力。而行政问责制也包括对影响较轻的失职行为承担责任,而且包括政治责任、领导责任等多种责任,甚至可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行政责任制与我国以往的首长负责制也不相同。首长负责制强调首长对某方面问题具有决定权,强调具有的公权力,从责任方面理解较少。但行政问责制则是注重与行政官员所拥有权力相对应的责任方面。
三、目前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发展状况
行政问责制在我国的起步较晚,目前并没有完善的法律法规,主要是依靠中央政策的指导以及地方政府自行制定的规章。
问责的依据主要是《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的相关规定。此外,还有一些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如《长沙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制暂行办法》、《浙江省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
这些文件法律位阶低,而且由于制定标准、执行力度等不统一,对问责的主体、对象、范围、程序方面都不尽相同。因此在实施过程中往往出现偏差,最终流于形式,在一些地方和部门并没有发挥原来的作用。
四、行政问责制在基层实施中的问题
以某省某县A村一村民死亡引发问题一案为例。2009年7月21日17时,村民王某家属发现其死在家中,死因不明。2009年1月A村与B村村民因修建一座古坟发生纠纷,王某是其中一员,死者家属因此要求政府赔偿,当地官员为防止事态扩大,认为可能由于“行政问责”影响自己的“官位”,并未深入调查就赔偿了事。
与此相似的案例还有:2009年9月初,十岁女孩张某在家人的带领下至某村玩耍,不慎跌入水渠,抢救上来时已不幸死亡。据了解该水渠原本是几年前已关闭的水电站的一部分,水渠因灌溉需求保存下来。但在水渠旁边一直没有树立安全警示牌,女孩家因此认为水电站该为小女孩的死亡负全责。
正因为奉行“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原则,该地方政府在遇到问题时最后都是以赔偿金来解决问题。
从上面的案例我们可以看出该地方政府对行政问责制其实存在认知偏差,认为如果不防止事态扩大,假如被媒体曝光,自己就会以“行政问责”为由被撤销职务,失去“权力”。并没有正确理解行政问责制度的主体、对象、程序和范围,对行政问责制产生了曲解。行政问责制在基层的实施中存在不少的阻碍,往往不能发挥原有的意义。
(一)问责主体界定不明确
在行政问责制中存在同体问责和异体问责两种形式。在同体问责中问责主体权限范围不清,缺乏协调和配合,问责主体缺位,问责的越位现象同时存在。在异体问责中,该县人民代表大会作为监督机关并没有充分发挥作用,人大代表这条反映民意的渠道也没有充分疏通。
案例中的大多数群众不是通过正常的沟通渠道来表达自己的意愿,当地群众只是通过上访来解决问题。
(二)问责事由范围笼统
到底出现什么情况需要问责的针对性和操作性不强,问责内容定性多,没有建立一套可以量化的责任指标体系,就使得问责在一定程度存在不深入、表面化的问题。如上述案例中死因不明的事件是否应该归为官员的问责事由有待商榷。
(三)权责不一致导致基层政府行政问责对象模糊
目前我国的政治体制和行政体制还没有完全的健全,权力的所有者没有承担义务,使得政府官员为了保住自己的“乌纱帽”,只有选择“息事宁人”,因此才会出现满足不合理诉求的现象。
(四)行政文化落后
在考核制度中,往往认为只要不犯错就可以一直干下去,思想保守,责任意识落后。基层政府也有自己的一套行政文化,行政问责制作为一种新的执政理念还需要一段时间的磨合。
(五)相关法制不健全
到目前,我国还没有一套完整的法律来保障行政问责制的制定和实施,虽然中央层面也有文件加以指导,但不够规范化。地方政府由于地域和文化差异,制定的规章层次不一。法律的欠缺也是影响问责制在基层实施的重要因素,不能保证行政问责制程序上的严密性和完整性。
五、推动基层行政问责制发展的一些建议
(一)政府行政问责制内部构成要素的完善
规范问责的主体及其权力分配。规范问责客体及其职责。明确问责事由和情形。要明析行政问责的范围。做到行政问责制不仅捍卫了公共利益,也能提高政府工作效率。界定责任的种类和内容。完善问责程序。健全救济制度。监督问责后果。应该明确规定哪些事件的发生需要动用问责制度,并且由谁来问责,谁被问责,这些都应该清楚明确。
(二)政府行政问责制外部配套措施的完善
建立行政公开制度,使公众了解行政的各个过程。营造和谐问责文化,明确问责是为了更好地行使公众赋予的权力。畅通公民参与渠道,及时化解矛盾,产生问题及时解决。当地应该疏通反映群众意见的渠道,行政透明,让公众也了解行政问责制的内涵和流程,用更加便捷和合理的方法来解决问题。
行政问责制在我国的发展还处于初期阶段,仍然需要不断地补充和完善。今后通过中央和地方的实践和反馈,以及配套体制的健全,我国的行政问责制会更加成熟。
[参考文献]
1.张贤明.官员问责的政治逻辑、制度建构与路径选择[J].学习与探索.2005(2).
2.董晓玲.当前中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D].湖南大学.2008
3.钱鹏.论行政问责制在我国的发展与完善[D].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2008(08)
[关键词]行政问责制;基层政府;权责一致
自2003年以来,行政问责制日益成为热点,但是同时也是一个新点。我国行政问责制目前还没有完全制度化和法制化,由于受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在实施中都还存在着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一、行政问责制的内涵
(一)行政问责制的理论来源
1.社会契约理论
社会契约论认为,政府权力的真正来源于公民与公民之间的契约,或公民与政府之间的委托。国家与政府的行为必须以契约所规定的内容为行为的宗旨。社会契约的缔结意味着政府在享有公共权力的同时,也负担了维护公共利益、服务社会、满足公众需求的责任和义务。如果政府不能履行或不正当履行契约规定的内容,人民就可以从共同体中收回他们交出的全部权力,对政府及其行政人员进行问责,追究其责任,使其承担否定性后果。
2.主权在民和平等正义
这是建构问责制政府的根源性学理和法理依据,基于这一理念,政府必须对人民负责,必须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
3.委托代理理论
鉴于委托方和代理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和利益冲突,作为委托人的公民需要制定一套制度来约束代理方的权力,使其对损害委托人利益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增加代理方失职失责的成本,从而更好的为实现委托方的利益服务。
(二)行政问责制的概念
行政问责制,是指一级政府对现任该级政府负责人、该级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在所管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
二、行政问责制与其他概念的区分
行政问责制是由西方开始的,但西方主要强调的是引咎辞职。引咎辞职只是行政问责制的一个部分,它是对于重大的过失承担政治责任,辞去公职,从而缓解政府压力。而行政问责制也包括对影响较轻的失职行为承担责任,而且包括政治责任、领导责任等多种责任,甚至可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行政责任制与我国以往的首长负责制也不相同。首长负责制强调首长对某方面问题具有决定权,强调具有的公权力,从责任方面理解较少。但行政问责制则是注重与行政官员所拥有权力相对应的责任方面。
三、目前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发展状况
行政问责制在我国的起步较晚,目前并没有完善的法律法规,主要是依靠中央政策的指导以及地方政府自行制定的规章。
问责的依据主要是《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的相关规定。此外,还有一些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如《长沙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制暂行办法》、《浙江省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
这些文件法律位阶低,而且由于制定标准、执行力度等不统一,对问责的主体、对象、范围、程序方面都不尽相同。因此在实施过程中往往出现偏差,最终流于形式,在一些地方和部门并没有发挥原来的作用。
四、行政问责制在基层实施中的问题
以某省某县A村一村民死亡引发问题一案为例。2009年7月21日17时,村民王某家属发现其死在家中,死因不明。2009年1月A村与B村村民因修建一座古坟发生纠纷,王某是其中一员,死者家属因此要求政府赔偿,当地官员为防止事态扩大,认为可能由于“行政问责”影响自己的“官位”,并未深入调查就赔偿了事。
与此相似的案例还有:2009年9月初,十岁女孩张某在家人的带领下至某村玩耍,不慎跌入水渠,抢救上来时已不幸死亡。据了解该水渠原本是几年前已关闭的水电站的一部分,水渠因灌溉需求保存下来。但在水渠旁边一直没有树立安全警示牌,女孩家因此认为水电站该为小女孩的死亡负全责。
正因为奉行“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原则,该地方政府在遇到问题时最后都是以赔偿金来解决问题。
从上面的案例我们可以看出该地方政府对行政问责制其实存在认知偏差,认为如果不防止事态扩大,假如被媒体曝光,自己就会以“行政问责”为由被撤销职务,失去“权力”。并没有正确理解行政问责制度的主体、对象、程序和范围,对行政问责制产生了曲解。行政问责制在基层的实施中存在不少的阻碍,往往不能发挥原有的意义。
(一)问责主体界定不明确
在行政问责制中存在同体问责和异体问责两种形式。在同体问责中问责主体权限范围不清,缺乏协调和配合,问责主体缺位,问责的越位现象同时存在。在异体问责中,该县人民代表大会作为监督机关并没有充分发挥作用,人大代表这条反映民意的渠道也没有充分疏通。
案例中的大多数群众不是通过正常的沟通渠道来表达自己的意愿,当地群众只是通过上访来解决问题。
(二)问责事由范围笼统
到底出现什么情况需要问责的针对性和操作性不强,问责内容定性多,没有建立一套可以量化的责任指标体系,就使得问责在一定程度存在不深入、表面化的问题。如上述案例中死因不明的事件是否应该归为官员的问责事由有待商榷。
(三)权责不一致导致基层政府行政问责对象模糊
目前我国的政治体制和行政体制还没有完全的健全,权力的所有者没有承担义务,使得政府官员为了保住自己的“乌纱帽”,只有选择“息事宁人”,因此才会出现满足不合理诉求的现象。
(四)行政文化落后
在考核制度中,往往认为只要不犯错就可以一直干下去,思想保守,责任意识落后。基层政府也有自己的一套行政文化,行政问责制作为一种新的执政理念还需要一段时间的磨合。
(五)相关法制不健全
到目前,我国还没有一套完整的法律来保障行政问责制的制定和实施,虽然中央层面也有文件加以指导,但不够规范化。地方政府由于地域和文化差异,制定的规章层次不一。法律的欠缺也是影响问责制在基层实施的重要因素,不能保证行政问责制程序上的严密性和完整性。
五、推动基层行政问责制发展的一些建议
(一)政府行政问责制内部构成要素的完善
规范问责的主体及其权力分配。规范问责客体及其职责。明确问责事由和情形。要明析行政问责的范围。做到行政问责制不仅捍卫了公共利益,也能提高政府工作效率。界定责任的种类和内容。完善问责程序。健全救济制度。监督问责后果。应该明确规定哪些事件的发生需要动用问责制度,并且由谁来问责,谁被问责,这些都应该清楚明确。
(二)政府行政问责制外部配套措施的完善
建立行政公开制度,使公众了解行政的各个过程。营造和谐问责文化,明确问责是为了更好地行使公众赋予的权力。畅通公民参与渠道,及时化解矛盾,产生问题及时解决。当地应该疏通反映群众意见的渠道,行政透明,让公众也了解行政问责制的内涵和流程,用更加便捷和合理的方法来解决问题。
行政问责制在我国的发展还处于初期阶段,仍然需要不断地补充和完善。今后通过中央和地方的实践和反馈,以及配套体制的健全,我国的行政问责制会更加成熟。
[参考文献]
1.张贤明.官员问责的政治逻辑、制度建构与路径选择[J].学习与探索.2005(2).
2.董晓玲.当前中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D].湖南大学.2008
3.钱鹏.论行政问责制在我国的发展与完善[D].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200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