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价款债权抵押权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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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价款债权抵押权的一般效力是当债务人(买受人)不能按约归还贷款,则抵押权人有权主张变卖或者拍卖该动产,并且具有优先受偿权.当动产价款债权抵押权与意定担保物权发生竞合,应以《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六条之规定为准进行处理.当动产价款债权抵押权与留置权发生竞合是,留置权优先;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发生竞合时,则动产价款债权抵押权应具有优先性.动产价款债权抵押权的抵押物可以根据《民法典》第四百零四条的规定进行买卖,而动产价款债权抵押权与所有权保留竞合时,应遵循《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一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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