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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27条承认网络虚拟财产为民事权利客体,最终认可了其财产属性,为我国虚拟财产的立法与保护提供了制度基础.但学界对于虚拟财产的具体属性及所有权归属仍莫衷一是,这不利于虚拟财产的保护与数字经济的发展.实际上,网络运营商与用户之间存在双重的合同关系.用户一方面通过与运营商签订"服务合同"而使用其网络平台;另一方面在此平台上以金钱或劳动获得虚拟财产,并将其拥有的虚拟财产一直寄存于运营商服务器中,形成事实上的"保管合同".从双重合同关系出发,长期悬而未决的虚拟财产法律属性问题可迎刃而解,为未来的虚拟财产立法奠定坚实的法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