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上下班途中事故伤害工伤认定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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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在《工伤保险条例》当中明确提到,职工在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及特定交通事故,可以认定为工伤情形,但对于其他事故伤害类型,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基于此,本文就职工上下班途中事故伤害工伤认定展开分析,提出了上下班途中工伤相关规定存在的漏洞,并提出了相应的立法建议,意在促进相关扩大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范围等法规的完善,最大程度维护社会公平。
  关键词:上下班途中事故伤害;工伤认定;工伤保险
  在我国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当中,對于职工上下班途中事故伤害工伤认定存在的不足,导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劳动者、用人单位甚至执法部门之间,由于理解不一致形引发了诸多争议。当前争议的焦点在于,是否应该将交通事故以外的事故伤害,纳入工伤认定范围。
  一、案情介绍与争议焦点
  某一工伤处理案件当中,原告宋某为幼儿园教师,在早上6点58分出发步行去上班期间,由于雨天路滑导致原告不慎摔倒、受伤,原告认为自己于合理时间内的上班途中受到伤害,应该被认定为工伤,故不服当地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书》,依法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但法院方面最终判决,原告由于自身原因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伤害,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可以认定工伤的情形。
  当前适用的《工伤保险条例》当中,第14条第(六)项对职工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情形做出规定,即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但在司法实践过程中能够发现,步行上下班途中,由于高空坠物、路面不平整,或在上下班途中遭遇暴力伤害、动物伤害等情况,同样会对职工造成不同程度的人身健康与经济损害,工伤认定范围的局限性,导致了司法实践混乱的不良问题。
  二、职工上下班途中事故伤害工伤认定相关规定存在的漏洞
  (一)工伤认定范围存在局限性
  在《工伤保险条例》当中,仅将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作为工伤认定情形。本文认为,仅仅是条例当中列举出的工伤认定情形,不足以囊括应当认定工伤的所有情形[1]。例如,上述案例当中在步行上下班期间遭到事故伤害;而在特定情况下,如出差、节假日回家探亲等情形当中,飞机也可能成为职工上下班期间需要使用的交通工具,而因飞机事故对职工造成的伤害,本文认为与火车事故或客运轮渡事故,并不存在本质的区别,由此可见,当前职工上下班途中事故伤害工伤认定范围,明显存在局限性。
  (二)不应将职工责任作为工伤认定的主要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中,除规定了职工上下班途中事故伤害工伤认定范围,还提出了一点前提条件,即职工非主要责任人。本文认为,工伤认定与交通事故处理不应混为一谈,而是需要对职工的违法行为进行有效区分,若职工主观上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行为,如酒驾等,则不得认定为工伤;但若能够排除主观上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违法行为,则可将其认定为工伤。虽然当前条例当中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规定,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职工的交通意识的,但对于不同事故情形的适用性不够灵活。
  三、职工上下班途中事故伤害工伤认定相关立法的几点建议
  (一)加强法律法规的周延性
  首先,应适当扩大职工上下班途中事故伤害工伤认定的范围,这是加强法律周延性的最有效手段。将上下班途中可能发生的事故,概括为交通事故,并结合特定交通工具所发生的事故,作为工伤认定情形,遗漏了诸多其他可能伤害来源,明显存在逻辑上的缺陷。其次,从违法行为上,区分职工在交通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的情形下,工伤认定的可能性,在实践过程中,可将其作为扩大职工上下班途中事故伤害工伤认定范围的另一种形式。工伤认定的根本依据,应该是职工是否是为了雇主的利益而承担了增加的风险,若这一根本依据成立,则雇主应主动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扩大职工上下班途中事故伤害认定范围之后,雇主需要承担的用人成本可能会有很大程度增加,这不利于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对此,应鼓励雇主参与工伤保险,由保险机构分散企业对职工工伤赔偿的风险。与此同时,企业方面与职工可共同出资构建工伤保险基金,当职工在上下班途中遭遇事故伤害之后,侵权人无法确定,或侵权人无法履行赔偿责任时,可启用基金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有效维护消费者权益。
  (二)明确雇主、职工、侵权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职工上下班途中事故伤害认定存在争议的主要原因,就是企业方面不愿承担全部风险,而职工方面则不愿承认任何经济损失。对此,在用人单位无法通过有效手段控制职工上下班途中遭遇事故伤害的可能性的前提下,按照现行法律规定,能够会导致职工的道德风险[2]。从这一角度来看,现行法规当中的“非主要责任人”这一限制条件有一定的必要性,但在未来立法过程中,必须对这一限制条件进行细化解读,强调当职工为主要责任人时,其主观意识是否是导致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在避免道德风险的同时,降低社会无效率与企业成本,综合促进社会经济与道德的发展与进步。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当中的一种,从法律层面着手,扩大职工上下班途中事故伤害工伤认定范围,对完善与落实社会保障体系来说,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体现了对职工基本人权的尊重。在司法实践过程中,还应做好工伤认定、工商保险与侵权人民事赔偿之间的关系,即处理好民事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的竞合,在两者并存的状态下,应让工伤保险承担补充责任,从而适当降低保险金给付标准,鼓励职工对侵权人行使权利,协调各方责任,最大程度保障工伤认定与处理的公平性。
  综上所述,探究职工上下班途中事故伤害工伤认定,对完善相关劳动关系管理与工商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具有重要意义。在社会保障体系当中,工伤保障水平得到真正提高,才能实现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全面保护,从而实现工伤保险制度最初的立法追求与意义。
  参考文献:
  [1]马锦春.试析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工伤“非本人主要责任”认定条件[J].新西部,2017(10):87-90.
  [2]王楠.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工伤的法律问题研究[D].辽宁大学,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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