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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蔽广告行为的诉讼在我国多以屏蔽广告服务提供者败诉而告终.法院的判决中,却存在论证倾向化、保护绝对化和道德评价简单化的问题.本文认为,合理的裁判方式应当是运用比例原则进行精细的衡量.因此,针对在用户主动寻求才提供屏蔽广告服务的模式应当通过比例原则的审查而被允许,以充分确保市场私法自治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