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窝藏、包庇罪”请对亲人们“手下留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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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针对亲人的“窝藏、包庇罪”体现“轻”刑的制度,是我国古代及国外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但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却是一项空白,本人认为,对亲人的“轻”刑制度尊重了人权,捍卫了正义,维护了社会稳定与和谐。本文就我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的历史渊源及其合理性等方面进行了分析,认为此制度是人性的基础;是法律追求的基本价值的体现;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是法律对人权的保护;是我国刑事诉讼多元化发展的表现。因此,本文最后提出了自己构想的立法建议,希望此制度有益于司法,有益于社会。
  关键词:包庇罪;和谐社会;人权
  中图分类号:D922.4 文献标识码:A
  
  一、不被理解的亲人的“大义”
   2009年5月19日凌晨,警方接到举报,朝阳区Coco banana歌舞厅有人聚众吸食毒品,警方立刻赶到现场,并在一间包房内找到包括满文军夫妇在内的10余人,他们正在包厢内吸食毒品,经尿检,均呈阳性。警方当场查获部分毒品。据满文军本人揭发,警方得知,当晚,满文军和几名朋友共同为其妻子李俐庆祝生日,毒品为李俐提供。最后其妻子容留他人吸毒获刑一年。此事件的曝光,社会一片哗然。明星吸毒事件这不是第一起,作为公众人物对社会的负面影响我们毋庸置疑,我们也无需多谈。但对于事件中的满文军揭发妻子的事情值得我们思考。
   满文军揭发妻子事件在其整个吸毒事件中,是在社会上影响和争论最大的。一些人更多的是对满文军的做法持不理解不支持态度,讨伐声此起彼伏。社会上多数人的观点认为满文军的“揭发”不是出于诚恳悔罪和公民的正义感,而是出于中国式的诉辩交易,做了“污点证人”,戴罪立功,舆论似乎没认可他的“大义灭亲”,纷纷用“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临头各自飞”来调侃。还有一部分人担心:重新获得自由后的他怎么面对自己的妻子、孩子和父母,妻子能理解他吗?和谐的家庭能否维持……然而很多的学者和法律界人士却在思考另一个问题:亲人作为窝赃、包庇罪的一般主体在我国现在社会的司法实践中到底利大还是弊大呢?
   笔者认为,在我国刑法中,对窝藏、包庇罪等罪名的成立主体要件中,把至亲划为一般主体中,是不合理的。一方面,亲人之间法定的揭发义务,的确大大提高了破案率,帮助国家司法机关实现正义,高效打击犯罪;另一方面,这种正义是有代价的,它破坏了人类社会最起码的亲情,使当事人陷入了伦理悲剧当中,这种对于社会的伤害,不应在“法不容情”的冰冷口号之下被忽略。
  二、中国古代法律对“亲人”犯罪的包容
   在中国几千年的文化长河里,儒家思想一直是中华民族的主流思想。儒家思想重视伦理道德,“尊尊”、“亲亲”四字可谓儒家对社会秩序构想的浓缩。
   “亲亲相隐”原则是儒家伦理道德观“亲亲”在刑法的落实与体现。在以家庭为本位、重视血缘亲情关系、提倡礼与法相融合的中国社会里,“亲亲相隐”这一富有人性的原则在古代司法制度中得到广泛应用,也发挥了不可磨灭的作用。早在先秦时候,孔子在“有父攘羊”一案中认为“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秦简《法律问答》记载:“子告父母,臣妾告主,非公室告,勿听。”虽然,这种以当事人的关系来区分两种案件更多是为了维护父权家长制,而且只是下级的亲属不能状告上级的亲属。
   “亲亲相隐”原则在我们现在社会一样是很重要的。首先,“亲亲相隐”原则有利于维护家庭的稳定,巩固国家的政权。在传统农耕的经济背景下,家庭成员是构成社会最主要的单位。家庭成员之间的稳定与和谐关系到国家的生死存亡。统治者为了避免家庭成员之间反目成仇,破坏封建等级制度,适用了此原则。其次,儒家学说的影响力对此原则的进一步发展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儒家倡导家庭成员之间应该严格遵循“亲亲”原则,相互帮忙,和谐友爱;在面对礼与法相冲突的时候,可以“屈法以申情”。这些思想无疑在影响普通民众的同时,也影响着统治者在制定法律时候将其贯彻应用。最后,人的本能使得这一原则颇具意义。普通民众在面对家庭成员与他人发生纠纷时,大多会站在亲人那一边。
   回过头来我们再看满文军揭发妻子事件。作为“大义灭妻”的满文军,对国家来说可以是合格的“守法公民”,但对于家庭,他要考虑的是如何面对自己的妻子,整个家族又怎么看待他,孩子怎么看待他的“大义”的行为,家庭是否会就此破裂?面对这些不和谐因素,我们怎样确定其利弊呢?
  三、窝藏、包庇罪主体范围规定为一般主体的弊端
   现代刑法在强调打击犯罪、维护国家利益的目的外,更要重视保护人权,倡导法律的人性化。窝藏、包庇罪由于缺乏人文关怀,产生的弊端备受批判。
  (一)违背中华民族人伦道德,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发展
   在当今社会,我们一方面为了构建和谐社会而大力倡导家庭成员和睦相处,支持亲人间互助互信;另一方面却要求当犯罪人有难求救于他的亲属时,亲属要做到大义灭亲。这样不仅不利于构建和谐社会,而且在中国这个讲人情、重视亲属间亲情的社会里,是有违中国的伦理观的。试问,一个人连家人都不爱护的人,他怎么会去爱护国家呢?
  (二)与刑法的原理有冲突之处
   首先,一种行为要上升成为一种犯罪,必须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否则就无须课以刑罚。亲人实施的窝藏、包庇行为并无心去破坏司法秩序,他们只是为了拯救亲人,是出于人类善良的本性所作出的行为。因而其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也是相当低的。对于危害性极低的行为,刑法的“谦抑性”要求我们把这类行为排除在刑法典之外。其次,法律是普通民众的法律。法律不强人所难这是众所周知的。我们难以期待国民都能够做出有违本性的事情。近几年来德国、日本刑法中的期待可能性原理在中国得到高度重视,或许正是因为我国法律中有些规定已经突破了民众的接受力吧。
  (三)对人的本性的一种挑战
   亲情是人生最先感受到的也是最真实的一种情感。在亲情面前,人们都是那么“渺小”。我们无需也不能去强求人们那么“伟大”。因此,立法者应该遵循人类的本性,制定出符合公民的良法,而不是强制公民去做有违自己本性的事情。毫不夸张的说,不容许亲属间适当的窝藏、包庇行为是对人性的一种遏制。
   四、结束语
   在我们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中,我们更应该把我国的国情考虑进去,斟酌一下利弊,到底哪种法律更适应中国的国情,更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更把我们的法律人性化。纵观古今,参考国外,对亲人在“窝藏、包庇罪”中的“特别照顾”我们都是不陌生的。但遗憾的是,礼仪之邦的中国在法律的传承与移植中失却了这一契合中国法治本土资源的制度。综观我国刑法典及8个刑法修正案,都找不到“亲属”这一概念,与之接近的是《刑法》第166条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中出现的“亲友”概念,但该条显然不是为“亲属”犯罪减免刑罚而设的法律规范。
   我们内心会质疑这种牺牲国家司法来成全伦理道德的利弊。毕竟,法与情永远是一个争论不休的问题。但是,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我们有必要妥当地处理好法与情的冲突,使得法律变得更加人性化,而不是仅仅成为一种禁锢人的工具。马克思一直强调:利弊需要权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犯罪分子,如果我们容许亲属协助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就会严重损害到国家和社会的利益,这是我们不容许的。至于其余的罪犯,如果法律容许亲属的窝藏、包庇行为,一来可以稳定家庭,不至于犯罪者对家庭成员产生反感甚至仇视,服完刑后仍然可以重新建立一个和谐的家园。二来可以感化犯罪分子,家人费尽心机的帮助犯罪分子逃脱惩罚,会在一定程度上使犯罪分子感动,使其更加珍惜家庭生活,痛改前非,重归正道。从长远来看,它不仅不会危害国家的利益,而且还会使社会更加稳定。我们这个社会确实太需要更多的正义、公平,如果我们非要给满文军安上什么光环,那么我们中国人的爱情观念,中国人的夫妻关系又怎样来理解,生活中如此多的难关该如何去度过?如果我们简单而不择手段的使用“大义灭亲”,我们不仅没有维护好社会的“大义”,反而消灭了更多的亲情关系,最后的结果是连家庭的和谐都没有,哪来社会的和谐,这才是我们真正不愿意看到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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