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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人抵押权是近现代民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在大陆法系民法典的两个代表,即德国民法典和法国民法典中,均对所有人抵押权作出了明文规定。反观我国大陆民法,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7条中规定所有权与抵押权混同时始得产生所有人抵押权外,在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中都找不到关于所有人抵押权的只言片语。司法解释的效力毕竟不同于法律,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对所有人抵押权的规定并不代表我国法律的立法态度,且本条适用范围过窄,效力规定不甚具体。立法的这一漏洞,甚为遗憾。希望通过本文对所有人抵押权制度进行的梳理